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统筹发展的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化便捷化,解决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问题,在全区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有市场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二)发展目标。科学编制养老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到2017年,全区构建起以区“阳光家园”、街道养老中心为主体的福利型机构养老格局,基本满足对机构养老的需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形成完善的步行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0年,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机构和养老组织覆盖充分,街道要各建立一所床位在50张以上的社区型养老机构,全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55张以上。以公建民营为方向,加大国办养老机构的改革力度。积极引进国内领先的养老服务品牌,培育发展一批富有活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层分类保障制度全面建成,全区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

(一)完善养老评估补贴制度。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经济收入为基准,老年人失能状况科学评估为基础,融通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评估补贴制度。逐步把90岁以上所有老人纳入评估补贴对象。严格按照“申请—初评—评估—公示—审批—二次公示”步骤进行,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评估工作统一由区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

(二)完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对老年食堂实行跨社区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布点实体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确保老年食堂服务功能覆盖所有社区。每个街道至少要建立1所老年人配送餐中心,重点为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

(三)建立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支持体系。推行“喘息服务”,为失能、失智老人家庭提供居家养老支持。失能、失智、失独、残疾、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等重点人员以及本区老年居民在入住区内养老机构时,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失智老人检出筛查及前期干预工作,提高失智老人健康水平。定期举办失能、失智老人家庭成员护理技能培训工作。免费为社会困难老人和护理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康复辅助器具。

(四)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鼓励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运作。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筛选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五)完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以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智慧养老”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高新区优势,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贯通“56569”、“智慧社区” 信息平台,构建具备信息发布、老年人个人需求受理反馈、养老服务设施查询、高龄津贴发放、老年优待证办理、居家养老申请审批、运行商平台监管、“智慧健康”检测等多功能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失智老人配备智能定位器,为购买服务对象配发 “一键通”呼叫器。探索为困难、独居、孤寡老人配置可视、防火智能看护系统。通过智能终端、呼叫中心和服务实体三者的有效配合,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智慧养老”服务。

(六)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按每百户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有关部门、街道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指标要求的,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星级进行建设和管理,形成不同等级合理配比的布局。到2016年底,各街道有2—3个“五星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一)改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功能。阳光家园要以示范改善型为目标,完善功能设置,合理安排工期,尽早建成并开园。定价机制逐步与市场接轨,对接收对象实施准入评估,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公开轮候机制,接受社会的监督。街道养老中心要通过软、硬件的改造,完善设施、增强功能,保证一定的床位数,重点承担好托底保障任务,为失能、失智、失独、经济困难及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源改造创办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鼓励街道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委托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三)推行医养融合模式。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卫生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

(四)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向辖区残疾人开放,增设康复功能,相应经费列入区残疾人保障金补助范围。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业的指导、规范和服务。街道、社区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配备,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养老服务,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实施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照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养老护理员个人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相应的培训鉴定费用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安排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用房自建、租赁街道敬老院(租赁社会用房)并投入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张床补助12000元、8000元,其费用由市、区二级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养老机构登记运行满一年、入住率达到30%,年检合格,给予50%的补助资金;运营满3年或入住率达到50%,年检合格,再给予50%的补助资金。

(二)“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补助。养老机构内新设医疗机构,经卫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区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其费用由市、区二级保障。接收失能、失智、失独、困难、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养老机构要给予老年人相应床位费减免。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区户籍“三无”老人入住的,其费用由区、街道全额保障;接收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入住的,原享受服务补贴可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

(四)综合责任险补助。完善养老保险体制,有效规避养老服务风险。推广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责任险,并积极探索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由养老机构(老人)、区财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支付。

(五)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新、改、扩建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老年食堂),应积极参加星级评定,经验收合格的,根据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委托社会化管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另行补助经费2万元。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食堂,经验收达标后,参照标准给予补助。

(六)其他税费优惠政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和水、电、煤、通信和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本区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