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11-30 14:57 点击率: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监〔2015〕21号

 

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浙江省财政厅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组织机构内控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国家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按照《办法》要求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好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要求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切实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组织机构贯彻执行《办法》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采购组织机构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工作。各采购组织机构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机构一季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复印件,按时间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其中,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送机构注册地所在县或市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查验,档案查验工作要求5月底前完成。对审核和查验过程中发现不按《办法》规定执行的,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采购单位或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暂停拨付采购资金,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评审专家要进行教育告诫,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

四、各市财政局要收集本地区《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将于2016年6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执行《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省通报。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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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监〔2015〕21号

 

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浙江省财政厅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组织机构内控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国家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按照《办法》要求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好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要求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切实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组织机构贯彻执行《办法》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采购组织机构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工作。各采购组织机构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机构一季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复印件,按时间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其中,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送机构注册地所在县或市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查验,档案查验工作要求5月底前完成。对审核和查验过程中发现不按《办法》规定执行的,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采购单位或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暂停拨付采购资金,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评审专家要进行教育告诫,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

四、各市财政局要收集本地区《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将于2016年6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执行《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省通报。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