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8号)和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具体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应用为先、平台支撑、制度规范、市场培育”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我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构建“守信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司法信息、资质审核、评优评先、政府资金扶持、企业发债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2.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查询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根据自身防范风险的需求,查询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
(二)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
1.加快制定我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公共信息负面清单》等政策文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的制度保障。
2.研究我区《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信用良好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采取惩戒措施。
3.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其他事项
1.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价和通报,推广经验。
2.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各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积极推进辖区内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
附件: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建议单(2015年版)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8号)和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具体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应用为先、平台支撑、制度规范、市场培育”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我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构建“守信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司法信息、资质审核、评优评先、政府资金扶持、企业发债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2.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查询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根据自身防范风险的需求,查询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
(二)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
1.加快制定我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公共信息负面清单》等政策文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的制度保障。
2.研究我区《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信用良好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采取惩戒措施。
3.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其他事项
1.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价和通报,推广经验。
2.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各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积极推进辖区内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
附件: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建议单(2015年版)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