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知识背景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30号):对浙江省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在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二、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适用对象
浙江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一户一表”居民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电客户,居民家庭户籍人口(不含迁出、注销人员)达5人及以上的家庭。
注:居民家庭户籍人口(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达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第一档电量指标;户籍人口达7人及以上的家庭,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三、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业务办理细则
1、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业务申请
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当地任一营业厅办理申请(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
(1)近期电费通知或者电费发票;
(2)房产证明原件(贷款用户可携银行盖章房产证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上的居住地址需与房产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4)户主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5)军队士官等户口无法迁入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及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
①集体户口簿、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明)、学生证、驾驶证等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增加“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的依据。
②户口簿人数达到5人及以上的拆迁户,在提供业务办理申请资料的前提下,还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
③如贷款用户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则可携带银行盖章房产证复印件。
2、 已办理“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后,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申请
已在供电公司登记的“一户多人口”居民客户,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时,应及时携带已变更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等资料至当地任一营业厅办理申请(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按实际人口数量进行“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调整。
3、已办理“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后,因用电地址发生变更的调整申请
已在供电公司登记的“一户多人口”居民客户,家庭用电地址发生变更时,可携带新的房产证明原件、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户主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以及新地址电费通知单等资料,至当地任一供电营业厅(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申请变更。变更后,将在新的用电地址执行“一户多人口”阶梯电价政策,原用电地址的“一户多人口”阶梯电价自动取消。
4、“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业务续期申请
居民家庭“一户多人口” 阶梯电价业务自办理后24个月内有效。客户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到当地任一供电营业网点(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续期办理,携带资料同阶梯用电业务申请。
四、“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调整原则及生效时间
1、“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申请,自业务办理后当月起生效。
2、已办理“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后,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申请,自业务办理后次月生效。
电量基数调整原则如下:
(1)符合户籍7人及以上“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居民客户,可以选择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
(2)户籍人数减少至5或6人,不再符合7人及以上条件的居民客户,应申请改为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的政策。
(3)家庭实际人口减少至5人以下时,从申请变更的次月起调减阶梯电量基数。
3、已办理“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后,因用电地址发生变更的调整申请,自业务办理后次月生效。
电量基数调整原则如下:取消原用电户的“一户多人口” 阶梯电量基数,同时增加新用电户下的阶梯电量基数。
五、“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计算方案
居民家庭“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调整自业务办理后当月起生效。当年增加的第一档阶梯电量基数按办理当月(含)起至当年12月份止的剩余月份数乘以100千瓦时计算。(各档阶梯基数如下:第一档≤330度/月或≤3960度/年,第二档:331度-500度/月或3961度-6000度/年,第三档>500度/月或>6000度/年)
注:
(1)增加的第一档阶梯电量基数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2)12月份办理申请的客户,当月电费已发行且全年累计使用电量超过阶梯第一档电量基数的,在申请的同时根据全年已结算电量情况进行电费清算。
(3)第二档、第三档中间用的电量仍不变。
一、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知识背景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30号):对浙江省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在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二、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适用对象
浙江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一户一表”居民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电客户,居民家庭户籍人口(不含迁出、注销人员)达5人及以上的家庭。
注:居民家庭户籍人口(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达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第一档电量指标;户籍人口达7人及以上的家庭,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三、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业务办理细则
1、 “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业务申请
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当地任一营业厅办理申请(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
(1)近期电费通知或者电费发票;
(2)房产证明原件(贷款用户可携银行盖章房产证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上的居住地址需与房产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4)户主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5)军队士官等户口无法迁入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及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
①集体户口簿、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明)、学生证、驾驶证等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增加“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的依据。
②户口簿人数达到5人及以上的拆迁户,在提供业务办理申请资料的前提下,还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
③如贷款用户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则可携带银行盖章房产证复印件。
2、 已办理“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后,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申请
已在供电公司登记的“一户多人口”居民客户,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时,应及时携带已变更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等资料至当地任一营业厅办理申请(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按实际人口数量进行“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调整。
3、已办理“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后,因用电地址发生变更的调整申请
已在供电公司登记的“一户多人口”居民客户,家庭用电地址发生变更时,可携带新的房产证明原件、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户主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以及新地址电费通知单等资料,至当地任一供电营业厅(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申请变更。变更后,将在新的用电地址执行“一户多人口”阶梯电价政策,原用电地址的“一户多人口”阶梯电价自动取消。
4、“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业务续期申请
居民家庭“一户多人口” 阶梯电价业务自办理后24个月内有效。客户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到当地任一供电营业网点(丽水地区需前往当地所属营业厅办理)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续期办理,携带资料同阶梯用电业务申请。
四、“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调整原则及生效时间
1、“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申请,自业务办理后当月起生效。
2、已办理“一户多人口”阶梯用电后,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申请,自业务办理后次月生效。
电量基数调整原则如下:
(1)符合户籍7人及以上“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居民客户,可以选择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
(2)户籍人数减少至5或6人,不再符合7人及以上条件的居民客户,应申请改为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的政策。
(3)家庭实际人口减少至5人以下时,从申请变更的次月起调减阶梯电量基数。
3、已办理“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后,因用电地址发生变更的调整申请,自业务办理后次月生效。
电量基数调整原则如下:取消原用电户的“一户多人口” 阶梯电量基数,同时增加新用电户下的阶梯电量基数。
五、“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计算方案
居民家庭“一户多人口”阶梯电量基数调整自业务办理后当月起生效。当年增加的第一档阶梯电量基数按办理当月(含)起至当年12月份止的剩余月份数乘以100千瓦时计算。(各档阶梯基数如下:第一档≤330度/月或≤3960度/年,第二档:331度-500度/月或3961度-6000度/年,第三档>500度/月或>6000度/年)
注:
(1)增加的第一档阶梯电量基数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2)12月份办理申请的客户,当月电费已发行且全年累计使用电量超过阶梯第一档电量基数的,在申请的同时根据全年已结算电量情况进行电费清算。
(3)第二档、第三档中间用的电量仍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