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7〕1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委办发电〔2017〕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一)稳妥开展登记审查。社会团体直接登记范围按照中办发〔2016〕46号文件执行。对于直接登记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区民政局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于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要完善双重管理制度,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职责。

(二)强化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区民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审核,加强对社会团体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审查。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将信用信息作为对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的参考。

(三)严格控制业务范围相似的社会团体成立。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分类标准,以及行业、学科等特点确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对与已有社会团体存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情况的,要充分论证成立的必要性,严格审核审批。

二、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

(一)规范干部兼职行为。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违规兼职的,应立即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但未进行审批的,须在2017年9月2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社团法人由市、区管干部及机关干部兼职任的,须在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社团法人变更手续。经批准兼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各单位要在9月份对本单位主管的社团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填写《高新区(滨江)社团兼职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和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二)禁止干部违规取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未经批准擅自兼职并取得报酬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应在2017年9月20日前清退。

三、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一)严禁违规收取会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规定程序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应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办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会费缴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缴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切实减轻会员企业负担。会费收取有关具体事项由各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开展服务性项目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严禁社会团体违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借机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阻挠退会。

四、进一步落实社会团体综合监管

(一)依法清理整顿。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团体,要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依法予以取缔。建立对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二)加强整合提升。业务主管单位原则上要按照“一业一会”要求,对业务范围相近、会员组成相似的社会团体,引导其进行合并;对于内部治理混乱、活动开展不正常、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依法严格管理。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团体负责人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强化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切实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对社会团体负责人、资金及活动情况的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社会团体“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团体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的职能,组织专项督导组,对业务主管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干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等问题进行全面纠正。

(二)强化落实责任。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所主管社会团体整合提升、清理规范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工作组审核后实施。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的社会团体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协助民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工作。区民政局要加强与组织、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兼职管理。组织人事、纪检、民政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范管理,对违规兼职、违规取酬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纠正。

(四)严格执纪监督。对在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置。对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仍有违规在社会团体兼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各地各部门在审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任卓伟,联系电话:87703210,15968168968

联系人:来四春,联系电话:87702070,13858197401

 

附件:高新区(滨江)社团兼职情况汇总表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党委办公室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附件信息:高新区(滨江)社团兼职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