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由区财政局拟订的《杭州高新区(滨江)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和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公车使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区管委会、政府或所属机构投资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公司投资的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出国(境)考察培训、业务招待、通讯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坚持合理、节俭、必须,公开透明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使用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及更换实行审批制和价格标准控制。
第六条 国有企业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换配备公务用车,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通过,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审批。
第七条 国有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其标准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用车装饰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车价的4%以内;不准以抵债等为由更换公务用车。
第九条 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确需更换的,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停产歇业以及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准购买、更换公务用车,且单位不实行车改。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购买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应严格控制;确须购置的,须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要制定相应车辆管理规定,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因条件成熟需车改的,由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经营状况、业务需求、人员结构等实际提出申请,制订车改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车改办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境)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区管干部兼任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原则上出国(境)考察每三年一次,境内考察每年不超过二次。不得用公费参加无明确目的、任务的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公费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境)活动。
第十六条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停产歇业以及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出国(境)。
第四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国有企业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管理,从严控制,逐年下降。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时,应在本企业食堂或指定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保健等经营场所消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不得巧立名目发放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支付各种高档娱乐消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转入或变相转入其他费用。
第五章 通讯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正职、副职分别在每月200元、150元的限额内包干使用,公费充值的话费金额合并计算,超过部分自付。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归个人使用,不得占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移动电话。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可参照区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提出相应开支标准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其他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参加MBA、EBMA等高学历、高层次学习培训的,需报区财政局批准,培训费用自负20%。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负责人的带薪年休假补贴已包含在年薪中,企业不得另行列支。未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负责人的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标准参照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标准执行,具体由企业按规定测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先试点,逐步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本区及省、市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区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并认真编制当年预算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经营实际,结合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进行编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出国(境)考察、业务招待、通讯、差旅等专项费用预算。
第九章 职务消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和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六)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用公款支付和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八)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九)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十)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二)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三)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说明;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十章 监督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应将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和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已实施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须报财政局备案。相关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