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由区财政局拟订的《杭州高新区(滨江)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区管委会、政府或所属机构投资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中层岗位和子公司领导职数、员工人数以及劳动用工管理等。
第四条 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调控原则。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职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以及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限额设置中层领导职数,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司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深化改革原则。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要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公司内部责任制、加快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功能定位、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情况,编制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人员配制方案应包括:机构设置的必要性、机构名称和职能范围、领导职数、人员配备等。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遵循精简高效、按需配置的原则,在经批准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制方案确定的编制数内设置机构、聘用人员,并通过压缩管理层次、控制机构数量、控制员工增长,降低人工成本。
第七条 国有企业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担任中层行政管理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实际管理工作经验。
(二)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担任一般工作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新招聘员工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工种岗位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招聘员工,必须控制在内设机构、人员配置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特殊岗位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除外)。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和紧缺专业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的办法聘用。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提出用工计划和招聘办法,经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按招聘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策性招工、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同意,可在区内国有企业之间调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稽核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各项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监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在申请劳动用工计划及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超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三)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因股权结构、经营方式、范围特殊等原因,企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不宜执行上述规定的,或因企业规模扩大需增加内设机构、人员配置的,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街道、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