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一、招生对象
2013年9月1日到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滨江区户籍幼儿、享受与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报名时间
(一)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间,家长可登陆“滨江区幼儿园招生报名平台 ”,在对应的服务区幼儿园进行网上预报名。
(二)2017年6月3日至4日8:30—16:00,家长携带相应资料到幼儿园报名并提交资料。
三、招生原则
(一)本区常住户口幼儿按户籍所在地(集体户口家庭幼儿按实际居住地),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为依据),就近(相对就近)安排入园。
(二)幼儿户籍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优先安排入园。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幼儿,在同类幼儿中优先安排。
四、录取办法
(一)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小区内户籍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业主子女入园。
(二)户籍所在地无配套幼儿园的,家长到相对就近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三)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四)已安置的拆迁家庭幼儿,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幼儿园或安置地附近幼儿园报名。尚未安置的拆迁家庭幼儿,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幼儿园或过渡地附近幼儿园报名。由安置或过渡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五)集体户口家庭幼儿,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杭州市区户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儿童由公租房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六)驻杭州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区的幼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市区的幼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七)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随带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执行。
(八)经市、区人才办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和《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执行。
(九)工作地为市区的归国和引进浙商子女按《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12〕10号)执行。
(十)残疾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园应优先给予照顾。
(十一)在市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可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也可去获得批准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幼儿园报名。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十二)部门办幼儿园在解决本系统职工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就近向社会公开招生。
民办、部门办幼儿园已录取的幼儿,其它幼儿园不重复录取。
五、招生程序
(一)由各幼儿园对相应服务范围内的新生进行入园需求摸底调查后,根据本园实际情况拟订招生计划并报区教育局审核。
(二)各幼儿园根据区教育局下发的年度招生方案,于招生前一周将招生通告(参照附件2)通过校园网公布或在幼儿园门口及相关社区张贴等方式向家长公告。招生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幼儿园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报名时间、报名时应携带的材料、收费标准、咨询电话。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证件前往附近的幼儿园报名。
1.滨江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请随带户口本、房产证、预防接种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家庭住房产权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父母无房产的,须提供父母无房证明。
如为本区已安置的拆迁家庭子女,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和拆迁安置情况说明。未安置的拆迁家庭子女,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和街道征迁安置中心出具的未安置证明(自行过渡户,还须提供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
2.户籍不在本区的高新企业员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持有滨江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适龄幼儿,须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幼儿IC卡式居住证;(2)家庭户籍本和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3)房产证或租房证明;(4)预防接种证。
未持有IC卡式居住证的适龄幼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在本区有(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3)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已在杭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缴纳,无中断;(4)父母双方或一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已与在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工商部门办理在杭营业执照,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5)房产证或租房证明;(6)预防接种证。
3.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随带子女,经市、区人才办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届时需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幼儿园按照招生原则和录取办法做好新生录取工作。在6月16日之前向报名家长告知录取情况。
幼儿园新生录取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结束,个别需作调整的,8月底前完成。
六、招生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细致做好新生入园需求的摸底调查工作,积极挖掘资源,认真制定招生计划,顾全大局,妥善落实教育局的统筹安排任务,确保户籍适龄儿童和其它符合入园条件的儿童入园。
(二)各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名登记,不得自行提前或推迟。
(三)各幼儿园招生时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物品;不得提前收缴录取新生的各项费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一经录取,享受市区户籍儿童同等收费标准。
七、其他
(一)各幼儿园于6月5日中午前将小班招生报名信息录入招生信息系统。
(二)民办幼儿园在确保学前三年本区户籍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前提下,可开办面向2周岁幼儿的托班。开办托班的幼儿园于6月9日前将托班招生备案表(附件3)上报区学前教育管理中心。托班幼儿报名在6月30日前进行。
(三)中、大班插班生,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如需增开班级的,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后招生。
(四)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87702356 87703245
招生监督电话:87702003 87702356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教 育 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信息:关于做好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