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区直属单位,区直接监管企业:
现将《杭州高新区(滨江)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财 政 局
2018年4月20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区管国有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按照区党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精神,依照区委区政府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出资企业提质增效,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做强做优做大。
二、考核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2、强化党建原则。落实党中央“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要求,把党建工作列入业绩考核,压实国有企业党建责任。
3、服务大局原则。引导和督促企业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在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4、绩效挂钩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将企业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三、考核方式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经营业绩和党建工作双百分制考核。
经营业绩和党建工作考核采取实绩考核、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经营业绩实绩考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经营业绩测评及党建工作考核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评得分=(经营业绩实绩考核得分×80%+经营业绩测评得分×20%)×80%+(党建工作实绩考核得分×80%+党建工作测评得分×20%)×20%
(三)年度经营业绩实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性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和管理指标三大类,共设分值100分。
1、经营性指标(基本分0-20分)
经营性指标是指考核口径的利润指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设立的其他财务指标。
2、工作任务指标(基本分50-70分)
工作任务指标是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的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映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或推进任务的专项工作和相关量化指标,如项目建设、投融资管理、资产整合、深化国企改革等方面。
3、管理指标(基本分30分)
管理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收益上缴、安全生产、规范企业用工及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
上述三类的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根据企业的类别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其中:经营性指标分值加工作任务指标分值为70分。
4、扣分项目
①问题整改。在巡察、审计、财务监督检查中被揭示存在问题的,每项扣0.2分;未予及时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违纪的,每项扣1分。
②滥发超发。被考核企业违反规定发生一起滥发福利、超发工资的,扣3分。
③在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及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事项。
年度经营业绩实绩考核得分=经营性指标考核得分+工作任务指标考核得分+管理指标考核得分-扣分项目得分
五、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一)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的单位名称和签约人姓名;
2、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二)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以下程序签订:
1、报送经营业绩实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各企业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经营业绩实绩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建议,并将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建议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核定经营业绩实绩考核目标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结合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实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区领导同意后,确定年度经营业绩实绩考核目标值。
3、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1、经营业绩实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1)考核期末,由企业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企业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实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涉及独立考核项目的,以相关考核部门的考核确认结果为依据。
2、经营业绩测评和党建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区委组织部规定程序进行考核。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综合经营业绩实绩、经营业绩测评、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及企业年度最高年薪限额,拟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意见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议。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区委区政府审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结果,批复给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
六、薪酬构成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区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每年度市薪改办核准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确定。
2、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企业年度业绩考评得分×综合考评系数/100
综合考评系数=年度考核评价调节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企业年度业绩考评得分和综合考评系数报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确认(系数最高不超过2)。
(1)年度考核评价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调节系数,根据区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平均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
3、任期激励收入
原则上按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激励收入主要以任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任期内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杭州市薪改办核定标准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以上年度实际核定金额的一定比例每月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按6:2:2的比例逐年兑现。
(三)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根据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与本人年薪系数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平均年薪系数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80%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个人年薪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的0.6~0.9之间拉开档次。其任期激励收入的领取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兑现方式执行。
企业副职负责人个人年薪系数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区薪酬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七、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接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实行市场化方式聘任的职业经理人年薪实行“一人一议”,由用人单位在聘任人员时制订方案,报区薪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区党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
(五)未尽事项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六)区委托监管企业由受托部门参照执行,其他企业由出资人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配套《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