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区直接监管企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47号)、《杭州高新区(滨江)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 号)文件精神,现将《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杭州市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6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滨江区委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号),健全区直接监管企业和区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区委托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审核认定。

区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区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计算基数,其审核认定范围为:属区管委会、政府出资,区财政代行出资人职责的,为区直接监管企业,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

区委托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计算基数。其审核认定范围为:属区管委会、政府出资,区财政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将部分出资人职责委托有关部门履行的,由受托部门负责监管的区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 审核认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 统计企业在岗职工、负责人人数和工资总额等数据。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为准。

(二) 计算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

(三) 统筹确定审核认定数。在统计数的基础上剔除影响统计结果合理性的因素,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其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相当人员的薪酬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国家和省、市、区宏观调控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四条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各监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薪酬相关统计数据报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核认定上年度区直接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区委托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当年审核认定数确定发布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审核认定数计算发放,待当年审核认定数发布后或当年绩效年薪核定发放时清算。

第五条 区人社局将审核认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印发各监管部门,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

第六条 本办法配套《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区人社发【2018】24号) 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