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以下简称省委《实施意见》),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提高对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全区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到2018年底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坚持标准指引,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二)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宣传推广、管理维护和投入保障,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督导检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坚持多元共建。探索推进多元共治模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推进母婴设施的多元共建。
三、建设要求
(一)规范建设。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新建客运码头、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宜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建独立母婴室。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参照此标准,配建独立母婴室。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应配备基本设施。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配置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二)便民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导向标志。鼓励通过互联网提供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因地制宜设置母婴等候专区、母婴专座,在乘车(船)、登机、检票、就诊、政务办事等公共服务时,为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妇女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对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
(二)规范建设,强化管理。新建母婴室,参照推荐标准规范建设;对已建母婴室,参照推荐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加强宣传,关爱母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和母乳喂养的知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将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项目加以统筹推进,动员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持。
(二)明确职责分工。杭州市已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文明城市(城区)、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风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各部门要按照“多元共建、需求导向、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沟通,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范围,统筹资源、强化协调、加大投入,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母婴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2。
(三)强化督查考核。在“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引入项目不应违悖“提倡母乳喂养”理念,同时,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对已建成的母婴设施,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要求落实好监管维护职责。对建设进展和监管维护情况,要加强示范引领和督查考核。各部门要依据母婴设施建设的推荐标准,加强指导检查,推广母婴室典型样板。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附件:1、母婴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宣传部
杭州市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滨江区商务局
杭州市滨江区社会发展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总工会
杭州市滨江区妇女联合会
2018年5月22日
附件1
母婴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办公室(机关事务中心):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区发改局: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区教育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母婴设施建设及改造的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
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听取区社发局对项目母婴设施建设的审查意见,区住建局在批复中明确。
区商务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落实。
区社发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具体负责游乐场所、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落实和运行维护。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区城管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园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落实和运行维护。
区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理委员会: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落实和运行维护。
区总工会:参照母婴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要求继续推进“妈咪暖心小屋”的建设。
团区委: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联系负责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落实和运行维护。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承担辖区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提供纸巾、湿巾纸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