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18-06-12 16:52 点击率:

为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区城管局草拟了《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请大家积极参与,区城管局将对本次征求到意见酌情进行研究,并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意见征求时间:2018年6月13日-6月22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区城管局,联系人:徐慧丽,联系电话:81399175,电子邮箱:151365280@qq.com。附:《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附件信息:

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住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5〕214号)、《杭州市主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管理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8〕2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新建及在建高层住宅(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下同)的二次供水设施,自2018年 月1日起,按照《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验收合格后,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

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下同),原则到2020年基本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并逐步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居民自愿、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2、截断增量、改造存量、专业管理、落实长效;

3、管水到表、同网同价、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三、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其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通过建筑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二次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使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阀门、储水设施、水泵、电机、电气和自控系统、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泵房等。

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滨江区供水范围内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住宅小区,不列入区供水企业接收管理范畴。

四、实施内容

(一)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

新建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执行,建设方案须经区供水企业审核确认,鼓励由区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二次供水设施经区供水主管部门、区供水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接受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

(二)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

在建高层住宅(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按国家规范和《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的规定建设或整改,也可委托区供水企业组织建设或整改。自行建设、整改方案须经区供水企业审核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接受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

(三)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

1、已建成投运的总表制供水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遵循“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进行改造,具体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向所属社区、街道提出改造意向,并会同区供水企业制订改造方案后,由业主方向区供水企业提出改造申请,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改造:

(1)商品房住宅(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

(2)生活、消防系统、自备水源完全分离;

(3)相关资料齐全;

(4)具备改造施工条件。

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由区供水企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但小区业委会(属地居委会)未与区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的高层住宅小区也纳入本次改造及委托管理范围,具体参照前款执行。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此类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在未委托区供水企业改造和委托管理前,由小区业主自行负责。

3、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原则上按照《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和区供水企业有关技术与管理要求进行改造。

五、设施移交

(一)接管条件

1、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建设、改造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须经区供水企业图审及整体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2、水费等相关费用须全部结清;

3、资料齐全(包括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二)管理分界

1、区供水企业只接收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管理权,原工作人员及原产权单位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区供水企业无涉。

2、区供水企业接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后,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对高层住宅居民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小区居民和物业用水将按照物价文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3、居民家庭水表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管道、设备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成立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明确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后,其供水泵房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按原渠道收取,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大修、更新等费用由区供水企业负责,计入区供水企业运营成本。

未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泵房运行所产生的电费,以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大修、更新等费用按原渠道收取,并继续由原管理单位管理。

(三)落实资金政策

1、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采用“政府和业主各承担一点”的资金政策,对持有杭州市区、滨江区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农村低保及困难户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其中,业主承担小区改造资金的10%,该资金按相关程序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经营性收入等渠道列支;剩余部分资金由区政府补助。已建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改造期内未提出改造申请的,今后区政府将不再对改造资金进行补助。

2、新建或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交由区供水企业建设或整改的,需一次性向区供水企业缴纳建设费用,标准以区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成本为依据,由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开发或产权单位与区供水企业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明确工作职责

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社发局、区法制办、区建管中心、区供水企业、各街道等要加强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1、区城管局:承担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年度任务的编制,重大问题的协调沟通,二次供水移交管理政策等配套制度的拟定;负责协调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涉及市政道路的挖掘、占用等审批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管,督促供水企业按要求落实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工作。

2、区住建局:负责制定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在建设项目审查核准时严把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建设质量关,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按规定设计和建设。同时,负责做好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拨付工作;对已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高层住宅,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委会和属地居委会做好委托管理申请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意见征询和做好委托管理前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基础台账移交工作。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新建加压泵房规划审批。

3、区发改局:加强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并根据我区实际,牵头研究制定我区高层二次供水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供水企业价格行为。

4、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二次供水改造资金,做好资金合规合法使用。

5、区公安局: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6、区社发局:强化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区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法制审查和指导。

8、区建管中心:配合街道做好农村拆迁安置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及移交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委托管理前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基础台账移交工作,以及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9、区水务公司:负责受委托项目的建设与改造;配合属地街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情况调查、改造项目设计及经费测算等;参与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居民抄表到户合同签订和抄表收费工作;负责做好移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定期清洗水箱和水池,定期公布水质情况,确保居民水质安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0、各街道: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移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负责收集各类基础资料,提出年度改造计划;负责辖区内改造工程立项、方案审批、实施、监督验收和审计等工作;负责做好业主承担部分改造资金的落实;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委托管理工作的居民宣传发动、业主意见征询、委托管理申请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并组织做好委托管理前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基础台账移交工作。

七、实施要求

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并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供水管网、储水设施、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必须单独自成系统。

3、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区供水企业组织建设或整改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协助区供水企业做好与房产住宅主体工程各施工单位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4、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区供水主管部门、区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区供水企业移交。

5、区城管、住建、社发、公安、各街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防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强化供水企业对用水报装的管理,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6、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区城管局、社发局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体系。区社发局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抽检,区城管局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日常管理,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7、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要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方法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和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要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运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八、其他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 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征集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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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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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区城管局草拟了《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请大家积极参与,区城管局将对本次征求到意见酌情进行研究,并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意见征求时间:2018年6月13日-6月22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区城管局,联系人:徐慧丽,联系电话:81399175,电子邮箱:151365280@qq.com。附:《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附件信息:

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住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5〕214号)、《杭州市主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管理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8〕2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新建及在建高层住宅(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下同)的二次供水设施,自2018年 月1日起,按照《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验收合格后,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

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下同),原则到2020年基本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并逐步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居民自愿、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2、截断增量、改造存量、专业管理、落实长效;

3、管水到表、同网同价、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三、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其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通过建筑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二次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使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阀门、储水设施、水泵、电机、电气和自控系统、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泵房等。

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滨江区供水范围内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住宅小区,不列入区供水企业接收管理范畴。

四、实施内容

(一)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

新建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执行,建设方案须经区供水企业审核确认,鼓励由区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二次供水设施经区供水主管部门、区供水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接受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

(二)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

在建高层住宅(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按国家规范和《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的规定建设或整改,也可委托区供水企业组织建设或整改。自行建设、整改方案须经区供水企业审核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接受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

(三)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

1、已建成投运的总表制供水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遵循“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进行改造,具体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向所属社区、街道提出改造意向,并会同区供水企业制订改造方案后,由业主方向区供水企业提出改造申请,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改造:

(1)商品房住宅(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

(2)生活、消防系统、自备水源完全分离;

(3)相关资料齐全;

(4)具备改造施工条件。

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由区供水企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但小区业委会(属地居委会)未与区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的高层住宅小区也纳入本次改造及委托管理范围,具体参照前款执行。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应当向区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提供委托所需的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此类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在未委托区供水企业改造和委托管理前,由小区业主自行负责。

3、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原则上按照《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和区供水企业有关技术与管理要求进行改造。

五、设施移交

(一)接管条件

1、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建设、改造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须经区供水企业图审及整体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2、水费等相关费用须全部结清;

3、资料齐全(包括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二)管理分界

1、区供水企业只接收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管理权,原工作人员及原产权单位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区供水企业无涉。

2、区供水企业接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后,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对高层住宅居民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小区居民和物业用水将按照物价文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3、居民家庭水表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管道、设备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成立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明确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后,其供水泵房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按原渠道收取,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大修、更新等费用由区供水企业负责,计入区供水企业运营成本。

未委托区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泵房运行所产生的电费,以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大修、更新等费用按原渠道收取,并继续由原管理单位管理。

(三)落实资金政策

1、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采用“政府和业主各承担一点”的资金政策,对持有杭州市区、滨江区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农村低保及困难户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其中,业主承担小区改造资金的10%,该资金按相关程序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经营性收入等渠道列支;剩余部分资金由区政府补助。已建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改造期内未提出改造申请的,今后区政府将不再对改造资金进行补助。

2、新建或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交由区供水企业建设或整改的,需一次性向区供水企业缴纳建设费用,标准以区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成本为依据,由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开发或产权单位与区供水企业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明确工作职责

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社发局、区法制办、区建管中心、区供水企业、各街道等要加强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1、区城管局:承担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年度任务的编制,重大问题的协调沟通,二次供水移交管理政策等配套制度的拟定;负责协调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涉及市政道路的挖掘、占用等审批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管,督促供水企业按要求落实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工作。

2、区住建局:负责制定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在建设项目审查核准时严把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建设质量关,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按规定设计和建设。同时,负责做好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拨付工作;对已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高层住宅,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委会和属地居委会做好委托管理申请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意见征询和做好委托管理前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基础台账移交工作。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新建加压泵房规划审批。

3、区发改局:加强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并根据我区实际,牵头研究制定我区高层二次供水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供水企业价格行为。

4、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二次供水改造资金,做好资金合规合法使用。

5、区公安局: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6、区社发局:强化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区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法制审查和指导。

8、区建管中心:配合街道做好农村拆迁安置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及移交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委托管理前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基础台账移交工作,以及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9、区水务公司:负责受委托项目的建设与改造;配合属地街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情况调查、改造项目设计及经费测算等;参与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居民抄表到户合同签订和抄表收费工作;负责做好移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定期清洗水箱和水池,定期公布水质情况,确保居民水质安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0、各街道: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移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负责收集各类基础资料,提出年度改造计划;负责辖区内改造工程立项、方案审批、实施、监督验收和审计等工作;负责做好业主承担部分改造资金的落实;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委托管理工作的居民宣传发动、业主意见征询、委托管理申请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并组织做好委托管理前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基础台账移交工作。

七、实施要求

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滨江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并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供水管网、储水设施、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必须单独自成系统。

3、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区供水企业组织建设或整改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协助区供水企业做好与房产住宅主体工程各施工单位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4、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区供水主管部门、区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区供水企业移交。

5、区城管、住建、社发、公安、各街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防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强化供水企业对用水报装的管理,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6、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区城管局、社发局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体系。区社发局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抽检,区城管局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日常管理,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7、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要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方法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和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要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运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八、其他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 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征集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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