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8〕4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与重点
(一)清理范围:区管委会、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1.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2.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权利行使的规定;3.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责任分工
(一)区管委会、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填写附件1,于2018年6月25日前报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后,形成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情况请填写附件2,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区法制办,区法制办汇总后上市省法制办。
三、清理要求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者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者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不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落实到位。
各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落实人员,对照上级要求开展全面清理。因清理不力造成上级机关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监督,将按规定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进行扣分。
附件:
1.涉及产权保护的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汪士雄,电话87702180,8118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