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属地街道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从该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程序按照《关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修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宜的通知》(杭房局〔2010〕163号)相关规定执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区消防大队出具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区政府作出牵头组织或指定属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

二、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作出后,牵头单位应及时明确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并送区消防大队进行书面确认。

三、牵头单位将经区消防大队确认的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四、公示期满后,牵头单位持区消防大队责令改正通知书,区政府关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书面说明,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的决定以及区消防大队的书面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施工承包合同等资料,向区住保房管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区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预拨付百分之五十的维修费用。

六、工程完工后,牵头单位持区消防大队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工程款发票等资料,向区住建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区住建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8年9月3日

区住建〔2018〕9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