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
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管理,提高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排查整改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杭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中所涉及的排查、设计、整改、监理等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 创建工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创建工作的建设单位、承担管网排查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整改单位、监理单位。创建工程开工建设前,各建设主体、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主管应明确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是指参与建设、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保质期内对排查整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工程的质保期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指出,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环保分局)负责工业园区类(工业企业)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滨江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生活小区、其他类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 ;
第六条 创建工程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负领导责任,建设主体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网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排查、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排查报告、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签字的排查报告或设计文件负责,对因排查检测、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整改工作负责,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整改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因整改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排查整改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条 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各方单位负责人责任信息档案,将创建开展的排水单元普查、雨污管网排查、雨污分流整改等所有排查、设计、整改和验收资料归档。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报创建主体备案,一份在创建验收合格后与工程技术材料一并移交滨江区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 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在办理创建工程发包手续时,应了解发包合同内容,明确排查、整改、设计、监理单位责任人的创建责任,落实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如有变更的,需同步变更创建工程责任信息登记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创建工程责任追溯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排查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二)由于排查检测、设计或整改原因造成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例如排查不全面、设计标准低、整改未到位等。
(三)整改完成后仍存在雨污混流、河道异常排污(水)口等问题。
(四)发生公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例如管网排水不畅导致城市内涝、污水管满溢等问题。
(五)存在其他与排查整改相关的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针对创建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由建设主体组织鉴定、查明原因、明确相关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对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针对工业企业中自行整改的产权单位,责任追溯至自行整改的工业企业即可。
针对排查整改完成后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出现雨污混流、异常排口等问题,创建工程责任追溯主管部门进行问题鉴定。市政雨水管由城管局负责查明原因,市政污水管由水务公司负责查明原因。若为排水单元的责任,则由排水单元创建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若为排查整改单位的责任,则追究排查、整改单位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创建工程责任所对应的工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相应责任即告解除:
(一)已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质保年限;
(二)非质量责任原因导致的相应工程提前拆除或宣告废弃;
(三)超出设计标准的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作用下破坏;
(四)后续管理不到位或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其他法定的免责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滨江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环保分局)及“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创建工程信息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