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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高新区(滨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区党委编办) 发布时间: 2019-10-11 15:56 点击率: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拟定了《杭州高新区(滨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馈。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8日

联系电话:87703443

电子邮箱:395417674@qq.com

杭州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区内企业招用本区户籍人员、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数量多且就业稳定,对促进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补,其中对招用并稳定就业50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每增加25人再给予2.5万元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市定点担保机构积极为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取得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的小微企业,经市定点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的,给予企业80%的担保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贷款年限。

3.促进企业招才引智。鼓励区内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人博会、技博会、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等展会,对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8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4.加强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助推“滨江工匠”建设,对经认定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室补助。对被认定为省、市级“首席技师”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按上级政策分别给予1:1配套补助。对入选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优秀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的资金补助。

5.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区内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或通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享受杭州市培训鉴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每人500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6.加大职业技能人才培育。区内企业职工新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学用一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用于高技能人才个人奖补,其中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

7.鼓励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区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区户籍大学生、建档立卡劳动力、转业复退军人、外省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培训鉴定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每年为本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做出贡献的,再给予奖补,其中经培养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100-199人的奖补5万元,200人以上的奖补10万元。

8.鼓励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本区拆迁户家庭人员、建档立卡劳动力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上述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建档立卡劳动力在本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可按标准享受培训生活补贴,每年享受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三、开展重点群体帮扶

9.加大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实体,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按杭州市场地租金补贴规定给予补助,其中属于拆迁户家庭人员的,在市补贴的基础上按每年不超过50平方米、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给予补足(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登记失业人员在区内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实际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创业就业社保补助,其中属于拆迁户家庭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创业就业社保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10.鼓励企业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区内用人单位招用拆迁户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在享受市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200元用工补助;招用从事灵活就业满6个月以上持有效期内援助卡人员,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400元用工补助,给予个人每年2400元稳定就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有效期内登记失业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600元用工补助,其中属拆迁户家庭或建档立卡劳动力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年6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补。

11.持续深化“家燕回巢”就业创业服务。拆迁户家庭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或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在本区创业,在获得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1的区配套补助,并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鼓励本区户籍大学生参加“家燕回巢”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以给予课程费用50%的补助,其中拆迁户家庭人员的给予全额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12.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东西部对口帮扶。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爱心企业的,按市级政策给予1:1配套支持;认定一批区级对口帮扶合作先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补;对面向建档立卡劳动力设立的爱心岗位,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3.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服务能力,对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给予市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公益性岗位区配套部分,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5%给予定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绩效补贴。

14.支持公益性组织开展就业援助。鼓励就业援助公益导师或就业辅导公益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性就业帮扶工作,对获得省、市组织的职业指导人员等技能竞赛奖项或被评为先进个人、组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奖励。

15.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鼓励街道持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每年按服务规模、项目、成效,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费补贴。

16.深化高质量就业社区建设。提升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对当年被新认定为省、市、区级高质量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5万、4万和1万元资金补助。

五、附则

17.本意见实施中所需经费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8.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2014〕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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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杭州高新区(滨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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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拟定了《杭州高新区(滨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馈。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8日

联系电话:87703443

电子邮箱:395417674@qq.com

杭州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区内企业招用本区户籍人员、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数量多且就业稳定,对促进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补,其中对招用并稳定就业50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每增加25人再给予2.5万元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市定点担保机构积极为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取得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的小微企业,经市定点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的,给予企业80%的担保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贷款年限。

3.促进企业招才引智。鼓励区内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人博会、技博会、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等展会,对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8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4.加强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助推“滨江工匠”建设,对经认定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室补助。对被认定为省、市级“首席技师”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按上级政策分别给予1:1配套补助。对入选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优秀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的资金补助。

5.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区内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或通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享受杭州市培训鉴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每人500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6.加大职业技能人才培育。区内企业职工新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学用一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用于高技能人才个人奖补,其中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

7.鼓励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区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区户籍大学生、建档立卡劳动力、转业复退军人、外省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培训鉴定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每年为本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做出贡献的,再给予奖补,其中经培养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100-199人的奖补5万元,200人以上的奖补10万元。

8.鼓励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本区拆迁户家庭人员、建档立卡劳动力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上述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建档立卡劳动力在本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可按标准享受培训生活补贴,每年享受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三、开展重点群体帮扶

9.加大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实体,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按杭州市场地租金补贴规定给予补助,其中属于拆迁户家庭人员的,在市补贴的基础上按每年不超过50平方米、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给予补足(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登记失业人员在区内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实际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创业就业社保补助,其中属于拆迁户家庭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创业就业社保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10.鼓励企业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区内用人单位招用拆迁户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在享受市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200元用工补助;招用从事灵活就业满6个月以上持有效期内援助卡人员,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400元用工补助,给予个人每年2400元稳定就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有效期内登记失业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600元用工补助,其中属拆迁户家庭或建档立卡劳动力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年6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补。

11.持续深化“家燕回巢”就业创业服务。拆迁户家庭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或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在本区创业,在获得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1的区配套补助,并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鼓励本区户籍大学生参加“家燕回巢”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以给予课程费用50%的补助,其中拆迁户家庭人员的给予全额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12.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东西部对口帮扶。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爱心企业的,按市级政策给予1:1配套支持;认定一批区级对口帮扶合作先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补;对面向建档立卡劳动力设立的爱心岗位,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3.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服务能力,对公益性岗位承接单位给予市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公益性岗位区配套部分,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5%给予定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绩效补贴。

14.支持公益性组织开展就业援助。鼓励就业援助公益导师或就业辅导公益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性就业帮扶工作,对获得省、市组织的职业指导人员等技能竞赛奖项或被评为先进个人、组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奖励。

15.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鼓励街道持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每年按服务规模、项目、成效,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费补贴。

16.深化高质量就业社区建设。提升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对当年被新认定为省、市、区级高质量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5万、4万和1万元资金补助。

五、附则

17.本意见实施中所需经费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8.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2014〕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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