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杭州市滨江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落实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杭州市滨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滨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滨江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指及区防指办

设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设副指挥和成员,副指挥由分管副区长、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区级部门、直属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2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人武部分管领导及滨江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经区防指指挥同意,区防指办主任可组织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3 基层防汛组织

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机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汛防台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地质灾害、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区防指。

区城管局利用现有条件负责本区范围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负责管理范围内市政、公用、河道、环卫、亮灯、停车等设施的防汛排涝、防台度汛、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发布相关积涝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范围内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预警。

区规划资源分局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组织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区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区城管局(气象)每日一次向区防指报告天气动态,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区城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每周一次向区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必要时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区防指应按预案进行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气象台发出蓝色台风预警信号。

(2)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且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本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1小时面雨量达30—50毫米;或区域内出现3小时达100—150毫米短历时强降雨;或气象台发出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4)区域内发生轻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0—3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1000人以上,2000人(含)以下,或连续16—30天未降雨。

(5)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一般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小型地质灾害;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以下的情形。

4.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预计对我区有较大影响,气象台发出黄色台风预警信号。

(2)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且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区域内1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出现3小时达150—20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气象台发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4)全区发生中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30—4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2000人以上,5000人(含)以下,或连续30—45天未降雨。

(5)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较大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中型地质灾害;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情形。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将正面袭击我市,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且外围严重影响我区,气象台发出橙色台风预警信号。

(2)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区域内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区域内1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3小时达200—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区域内钱塘江堤防出现险情。

(5)全区发生重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5000人以上,8000人(含)以下,或出现连续干旱45—60 天。

6. 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重大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大型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情形。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区,气象台发出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2)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区域内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区域内1小时面雨量超过100毫米,或3小时超过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4)区域内钱塘江标准堤塘出现严重险情。

(5)全区出现特大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大于总耕地面积的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8000人以上,或出现连续干旱60 天以上,区域内供水水源因干旱受到严重影响。

(6)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特大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情形。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或杭州市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雨水情,滨江区自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及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专人值班,检查预案落实情况,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区防指办

(2)区应急管理局、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滨江交警大队等部门,利用微信工作群(滨江区排涝配水会商群或滨江区防汛抗灾指挥群)就排配水或有关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及处置。

(3)区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4)区城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每日7时、13时、17时报告积涝信息。

(5)区农业农村局每日7时、13时、17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6)区规划资源分局每日一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防汛防台值班值守工作除按区防指要求执行外,一并按杭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要求执行。

(7)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规划资源分局、城建指挥部(地铁办)、水务公司、三个街道办事处每日6时、15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其它有关成员单位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特殊情况以市防指通知为准)

(8)区防指办负责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每日7时、16时向上级防指报送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送。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或授权区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或杭州市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雨水情,滨江区自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及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在岗值班、24小时专人值班,检查预案落实情况,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区防指办;视情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的准备及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区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城建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滨江交警大队、滨江消防救援大队、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联络人到区防指办值班(其余单位根据需要视情参加),并组织动员部署和防汛会商(注:滨江区排涝配水会商群或滨江区防汛抗灾指挥群会商工作,可同步进行)。

(3)区城管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每3小时报告一次积涝信息。

(4)区农业农村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5)区规划资源分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防汛防台值班值守工作除按区防指要求执行外,一并按杭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要求执行。

(6)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5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特殊情况以市防指通知为准)

(7)区防指办负责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每日7时,16时向上级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送。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或杭州市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根据雨水情,滨江区自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在岗值班、24小时专人值班,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的准备及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转入一级响应的准备。

(2)区防指指挥值班,组织动员部署和防汛会商,区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城建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滨江交警大队、滨江消防救援大队、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区防指值班和会商(其余单位根据需要视情参加)。(注:滨江区排涝配水会商群或滨江区防汛抗灾指挥群会商工作,可同步进行)。

(3)区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4)区城管局每日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每3小时报告相关积涝信息。

(5)区农业农村局每3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6)区规划资源分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防汛防台值班值守工作除按区防指要求执行外,一并按杭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要求执行。

(7)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5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特殊情况以市防指通知为准)

(8)区防指办负责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每日7时,17时向上级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送。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或杭州市防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根据雨水情,滨江区自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在岗值班、24小时专人值班,抢险队伍在岗待命,按各自预案做好防抢险救灾准备,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随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区防指指挥坐镇指挥,组织会商,区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城建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滨江交警大队、滨江消防救援大队、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区防指值班和会商(其余单位根据需要视情参加)。

(4)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6)区城管局(气象)每日至少八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随时报告相关积涝信息。

(7)区农业农村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8)区规划资源分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防汛防台值班值守工作除按区防指要求执行外,一并按杭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要求执行。

(9)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2时、15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0)区防指办负责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每日7时、13时、16时向上级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送。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主要灾害种类分为六类:江河洪水、台风灾害、山洪及地质灾害、水利工程险情、城市内涝、干旱灾害。针对不同灾害种类,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先期应急处置。

4.3.1 江河洪水

(1)区农业农村局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钱塘江滨江段及内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指有关单位应组织人员加大巡查检查。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区防指各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区人武部、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街道办事处、滨江消防救援大队等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区防指视情请求市防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2 台风灾害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区城管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区人武部、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街道办事处、滨江消防救援大队等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3)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暂停大型活动等措施。

4.3.3 山洪及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

(1)区规划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3)当某个区域雨量1小时达50毫米,或3小时达120毫米,或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特别危险区域实施人员转移,做到应转尽转;当某个区域雨量1小时达80毫米,或3小时达150毫米时,或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实施人员转移,做到应转尽转。

(4)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划分“二山夹一溪”、小流域等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特别危险区域。

(5)相关部门要指导街道制定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人员转移方案,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6)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3.4 水利工程险情

(1)农业农村局、水务公司应立即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先后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2)区防指、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等单位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区人武部、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街道办事处、滨江消防救援大队等防指成员单位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组织抢险。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区防指视情向上级防指请求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5 城市内涝

(1)区城管局、住建局、街道办事处、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城市低洼积水地区(含在建工程)的排涝抢险,抽调大功率水泵进行抽排水。

(2)组织应急救援抢险,实施危险区域、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进行临时安置。

(3)区城管局负责城市河道防汛排涝调度,有效降低内河水位。

4.3.6 干旱灾害

(1)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公司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实施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协调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区防指及时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5.1 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或根据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的变化,适时调整区应急响应等级。

4.5.2 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4.5.3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1)气象台正式发布解除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信号,或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区,对我区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

(2)局地强降雨已基本停止;或全区范围内的降雨趋停,且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3)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4)全区旱情和人畜因旱临时饮水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6)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4.5.4 区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灾情情况,及时启动杭州市滨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 预案管理

6.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情况或单位(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防指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滨江区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滨政办〔201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