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15〕199号)规定,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能否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15〕199号)规定,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