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区财政局正式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区财监督〔2019〕130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是对《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区办〔2015〕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

一、修订背景

1、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及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需对《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政府采购工作日常管理要求。根据现阶段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绩效及合同履约等方面工作要求,需对《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条款及说明

1、服务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一是区属各行政机关;二是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四是其他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修订说明: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际和《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财综〔2018〕1号)中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改为“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服务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机构,以及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修订说明: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新《实施意见》明确增加“不由财政拨款保障”这一限制条件。

3、购买服务方式

对于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购买方式,并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网)备案;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杭州市当年下文为准。

修订说明:①根据《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区财采监〔2016〕257号)第一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内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新《实施意见》相应删除“100万元以内的由区财政局批准”内容。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9 号)第三条: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 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市)政府批准。新《实施意见》相应由“报区分管领导批准”改为“报区政府批准”。

4、购买服务程序

(1)项目确定

《实施意见》第六条: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区政府提出,经费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购买主体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新《实施意见》内容: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区财政局申请采购预算,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修订说明: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第三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相应审批流程作优化调整。

(2)专家论证

《实施意见》第六条: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滨江区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新《实施意见》内容: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说明: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件规定: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鉴于省、市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普遍采用组织专家论证或公开征求意见“二选一”的方式,新《实施意见》对此作相应调整为“二选一”方式。

(3)采购期限

《实施意见》第六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服务期的,由采购主体提交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新《实施意见》内容:删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服务期的,由采购主体提交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该项内容。

修订说明:根据现行省市对采购期限的规定,无突破5年的条款;结合《法律意见书》建议,在新《实施意见》中予以删除。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实施意见》依据当时杭州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直接明确为100万元(此标准一直执行到2018年)。

新《实施意见》内容:统一描述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再明确具体金额(100万元)。

修订说明: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9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 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新《实施意见》淡化具体金额,灵活适用以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机动调整。

6、关于预算绩效管理

修订说明:《实施意见》第七条对预算绩效评价作了具体要求,根据现阶段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任务,结合考核要求,新《实施意见》从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完善。

7、关于合同履约管理

修订说明:新《实施意见》新增“履约管理要求”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浙江省财政厅下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新增此条款,旨在促进合同履约情况与预算绩效管理两者有机结合。

8、关于购买服务目录

修订说明:根据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取消《实施意见》中的《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作为附件,另行单独印发。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解读人:财政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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