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滨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滨江建设宜居宜业的科技新城典范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滨江”,构建和谐美好社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规范,快速反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全民参与。

2. 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

2.1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2.1.1自然灾害

滨江区位于钱塘江下游南岸,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四季分明,雨水充沛;滨江区境内地势平坦,除回龙山、冠山、紫红岭等少量低山丘陵外,均为钱塘江泥沙淤积而成的沙土平原。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洪涝、暴雨、暴雪、高温、雷电、雾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咸潮、风暴潮等海洋性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1.2事故灾难

滨江区常住人口近40万,区域总面积达73.3平方公里,由于城市固有的脆弱性,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系统工程)的安全风险将长期存在;随着杭州国际化城市和拥江发展战略的推进和亚运会等重大赛事举办任务的承担,滨江区城市建设任务非常繁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

2.1.3公共卫生事件

随着杭州市“拥江发展”战略推进以及行政区划格局调整,滨江区作为城市核心区功能日益凸显,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1.4社会安全事件

当前滨江区正处于高位过坎、突破瓶颈的关键时期,总体发展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未来几年滨江将承担亚运会等诸多大型赛事、会展等活动,彩虹快速路,机场高速,1号线、4号线、5号线、6号线等地铁线路、交通要道穿区而过,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景观和重大活动举办地热点效应明显,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增量和增速同样显著,社会安全风险将长期存在且有增高趋势。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如网络借贷)、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滨江区各类专项预案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标准。

3. 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按照制订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订,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订。

滨江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架构为: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预案+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未制订区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家、省和市相关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3.1区总体应急预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区政府负责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3.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3.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区级层面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会同涉及的部门共同制订,报区政府审定。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在本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市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区各相关牵头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活动筹办机构的整体安排或总体预案制订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3.4街道总体应急预案

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其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其行政区域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制订和实施,报区政府审批,报区应急办备案。

4. 组织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街道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4.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总结评估。

4.2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设立区应急总指挥部,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部。

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舆情组、医疗救护组、治安救助组、工程抢险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理组和调查评估组等应急行动组。

4.3办事机构

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办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区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

4.4工作部门

应急工作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保障工作的部门,具体由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4.5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专家组成员由各应急主管部门推荐,报区应急办备案。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相应的应急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4.6应急联动机构

驻本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区县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4.7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

街道是基层治理、风险防范的重要主体,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重要单元;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5. 运行机制

本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预防,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全流程),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处置等环节。

5.1预防

5.1.1风险防范与基层治理

5.1.1.1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5.1.1.2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5.1.1.3各街道、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公共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协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区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5.1.1.4各街道、部门和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1.1.5各街道、部门要通过深化和创新协商共治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及时调处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5.1.1.6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5.1.1.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1.1.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共场所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订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1.2预案制订与修编

各部门、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日常预防工作,根据本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使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各类各级预案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5.1.3重大活动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重大活动的承办或协办部门(单位)、重点部门(单位)、重点岗位要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隐患。

5.2监测与预警

5.2.1监测与预警系统

区、街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监测预警资源,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积极拓展杭州“城市大脑”在滨江的应用,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社区延伸,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

5.2.2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5.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以及有关牵头部门;需区政府发布的,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提请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多媒体平台和移动通信网络,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5.2.4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2.5预警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要终止已采取的措施。

5.3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5.3.1信息收集与报送

有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有义务向“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风险隐患、初期征兆、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

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办,情况紧急时立即电话、短信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相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办。

根据事态进展,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

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区相关应急工作部门应迅速沟通、核实事态,报告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快速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5.3.2信息发布

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信息发布负有主要责任。

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在24小时之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5.3.3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政府、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公安分局、侨办、台办协调,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先期处置

5.4.1“110社会应急联动”是突发事件应对的重要先期工作机制之一,各部门要按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的指令要求,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4.2突发事件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5应急响应

5.5.1应急响应启动

区总体预案设置四级响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视情况报请启动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

5.5.1.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相关部门、相关街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5.5.1.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相关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5.5.1.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区政府设立总指挥部,区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5.5.1.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区政府设立应急总指挥部,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5.5.2基本响应措施

5.5.2.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5.5.2.1.1指挥协调。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工作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5.5.2.1.2人员救护。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

5.5.2.1.3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5.5.2.1.4事态评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5.5.2.1.5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5.2.1.6控制危险源(点)。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5.5.2.1.7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5.5.2.1.8舆论引导。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导向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5.5.2.1.9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依法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

5.5.2.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5.5.2.2.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5.5.2.2.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5.5.2.2.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5.2.2.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5.2.2.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5.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6后期处置

5.6.1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专项机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5.6.1.1人员安置。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道、社区应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5.6.1.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6.1.3恢复重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铁路、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5.6.1.4补偿。相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6.2社会救助

区级层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侨联应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华侨、侨胞赈灾工作。

5.6.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5.6.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6.5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同时报备区应急办。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全面评估,并向区政府汇报。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讯信息系统

区经信局、信息中心、住建局(人防办)、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公安分局、规划资源分局及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部门(单位),按职责联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6.2应急力量

6.2.1综合应急队伍

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区、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 “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6.2.2专业应急队伍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包括:防汛抗台、抗雪防冻、森林防灭火、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安全生产救援、矿山及危险化学品,卫生医疗、动物疫情防控、气象、地质灾害、民防(人防)、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处置以及水、电、油、气抢险救援等专业应急队伍和骨干力量。

6.2.3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各街道、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并在技术装备、培训、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2.4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健全和完善军地协同应急机制,实现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必要时按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运输

滨江运管处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滨江交警大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4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和街道负责先行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6.5医疗卫生

区社发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街道做好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调用指令下达;区商务局负责中央、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实际,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制定物资储备清单,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能源资源、物资、装备、设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

6.8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预案、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需增加的经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6.9人员防护

区有关应急工作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6.10技术保障

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 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7.1.1相关应急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要在演练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演练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7.1.2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1.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每半年组织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1.4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7.2宣传教育培训

7.2.1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7.2.2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街道、各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探索与地方高校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各应急工作部门和街道进行监督检查。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实行常规评估和非常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常规评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进行非常规评估。

本预案实施动态修订机制,随着区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评估结论,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滨政〔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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