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财政局 |
单位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财政大楼 |
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顾华锋 |
主体类别 | 法定机关 |
执法区域 | 高新区(滨江) |
执法领域 | 财政系统 |
主要法定 依据名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有无派出机构 | 无 |
有无挂牌机构 | 无 |
联系人 | 裘 骏、周贵勇 |
投诉/联系电话 | 0571-87760005/87760007 |
二、 行政执法领导
姓 名 | 职 务 | 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
顾华锋 | 局党委书记、局长 | 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
许 颖 |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分管财政监督、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 |
张 军 |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分管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作。 |
李 颖 |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分管行政审批、预算执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等工作。 |
王慎红 | 局党委委员 | 分管依法行政、阳光政务、非税收入管理等工作。 |
三、 行政执法人员
姓 名 | 工作单位 | 执法领域 | 执法事项 |
裘 骏 | 区财政局 | 财政其他行政权力 | 承担行政应诉等依法行政工作。 |
蒋忆宁 | 区财政局 | 财政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支出资金监督。 |
沈健 | 区财政局 | 财政行政处罚 | 1、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2、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何未奇 | 区财政局 | 财政行政处罚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影响公平竞争招投标情况的处罚; 3、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5、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6、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9、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10、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汤萍萍 | 区财政局 | 财政行政处罚 | 1、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2、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
财政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
陈俊达 | 区财政局 | 财政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柴立挺 | 区财政局 | 财政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
财政行政处罚 | 1、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2、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3、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4、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5、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
王 莹 | 区财政局 | 财政其他行政权力 |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2、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 |
财政行政许可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
财政行政处罚 | 1、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