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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商贸企业平安暗访检查项目清单》的通知
来源: 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外办) 发布时间: 2019-08-23 14:43 点击率:

各商贸企业:

平安暗访检查项目清单,是省、市组织平安暗访检查的“题库”,也是督查平安创建相关工作的“标准”。各相关企业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对照项目清单内容及省市对区平安考核责任分解,针对性地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举一反三、完善机制。推动基础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实现各类问题隐患早发现、早解决。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用) 

1.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对上岗和换岗前人员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未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措施或操作规程。

(二)商业综合体、市场

1.未设置防冲撞设置;

2.视频监控中心无人员值守;

3.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存在盲区;

4.视频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

5.商业综合体管理部门未落实巡更制度;

6.商业综合体公共区域未配备便携防暴器材(盾牌、钢叉、长胶棍、急救箱、防毒面具等。

7.未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配备消防管理人员;

8.每月未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9.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未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未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10.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封闭或占用;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12.门窗、阳台部位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

13.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14.建筑消防设施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未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5.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或未穿管保护;

16.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门厅、走道、安全出口处及室内停放及充电;

17.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落实专人管理,保存措施未达到安全可靠;

18.每年未对员工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19.员工不能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不清楚自身组织顾客疏散职责的;

20.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电气焊等施工、维修作业;

21.未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力量,不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

2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23.电梯无年检合格报告、维保记录。

(三)大型商超(含超市门店)、食品批发企业

1.未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证照过期;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销售“三无”、过期食品。

4.进口化装品无中文标签;

5.非特殊用途化装品宣称特殊功效;

6.经营的特殊用途化装品和进口化装品未经国家局注册;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装品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四)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1.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

2.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3.使用超过维护保养期限的电梯;

4.电梯值班值守人员离岗;

5.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失灵或缺失;

6.电梯的三角钥匙未落实专人保管;

7.在用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无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

8.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

9.电梯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继续使用;

10.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不予报告;

11.使用非法生产的电梯。

滨江区商务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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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2019年度商贸企业平安暗访检查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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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贸企业:

平安暗访检查项目清单,是省、市组织平安暗访检查的“题库”,也是督查平安创建相关工作的“标准”。各相关企业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对照项目清单内容及省市对区平安考核责任分解,针对性地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举一反三、完善机制。推动基础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实现各类问题隐患早发现、早解决。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用) 

1.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对上岗和换岗前人员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未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措施或操作规程。

(二)商业综合体、市场

1.未设置防冲撞设置;

2.视频监控中心无人员值守;

3.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存在盲区;

4.视频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

5.商业综合体管理部门未落实巡更制度;

6.商业综合体公共区域未配备便携防暴器材(盾牌、钢叉、长胶棍、急救箱、防毒面具等。

7.未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配备消防管理人员;

8.每月未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9.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未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未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10.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封闭或占用;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12.门窗、阳台部位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

13.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14.建筑消防设施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未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5.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或未穿管保护;

16.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门厅、走道、安全出口处及室内停放及充电;

17.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落实专人管理,保存措施未达到安全可靠;

18.每年未对员工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19.员工不能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不清楚自身组织顾客疏散职责的;

20.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电气焊等施工、维修作业;

21.未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力量,不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

2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23.电梯无年检合格报告、维保记录。

(三)大型商超(含超市门店)、食品批发企业

1.未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证照过期;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销售“三无”、过期食品。

4.进口化装品无中文标签;

5.非特殊用途化装品宣称特殊功效;

6.经营的特殊用途化装品和进口化装品未经国家局注册;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装品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四)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1.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

2.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3.使用超过维护保养期限的电梯;

4.电梯值班值守人员离岗;

5.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失灵或缺失;

6.电梯的三角钥匙未落实专人保管;

7.在用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无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

8.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

9.电梯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继续使用;

10.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不予报告;

11.使用非法生产的电梯。

滨江区商务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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