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有效改善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环境,监督和纠正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全区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根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及发布制度的通知》(杭房局〔2018〕104号)精神,结合本区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滨江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及发布制度(试行)》。

(一)、国家出台政策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二)我省、我市出台政策的情况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40号公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及发布制度的通知》(杭房局〔2018〕104号)。

二、征求意见情况

自2019年7月起,滨江区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领会省市精神、研究我区实情,集体研究、集体商讨,在此基础上完成《滨江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及发布制度(试行)》文件初稿。

2019年7月16日起,对文稿重点征求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建管中心、西兴街道、长河街道、浦沿街道等单位的意见,并在滨江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反馈意见。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一)物业服务企业守信“红名单”:在从业过程中因工作业绩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表彰、奖励的;在政府开展各项民生实事项目工程中主动作为的;被街道、社区通报表扬的;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主任(经理)考核中年度平均得分前三名的,农转居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中年度综合得分前三名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失信“黑名单”:在从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规政策,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有重大过失等违法违规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被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等通报批评和处罚的;无故阻挠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拒不配合政府工作的;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主任(经理)考核中年度平均得分后三名或平均分低于60分的,农转居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中年度综合得分后三名或得分低于60分的。

四、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40号公告)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及发布制度的通知》(杭房局〔2018〕104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解读人:陆远

联系电话:87795777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0月23日起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