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荆慰,局长。

申请人范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8月11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