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碰瓷”就该重典整治
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0-11-12 17:30 点击率: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碰瓷”现象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法律界限不明确,发生相关事件时,往往难以判定是否为“碰瓷”,这也让很多“碰瓷者”钻了空子。

  此次《指导意见》就专门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在现实中,“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如何区别这些复杂的“碰瓷”行为,并构建全面的惩处制度框架显得十分重要。《指导意见》对“碰瓷”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严惩“碰瓷”犯罪、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

  针对“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的现象,《指导意见》也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乱象用重典,有了更明确的法律适用,对“碰瓷”犯罪理应给予严惩,有关执法部门要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对“碰瓷”行为进行重点治理,才能正纲纪、明规则、转风气。对“被碰瓷”的受害者来说,也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拒绝私了,摒弃大事化小事的思想,主动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给“碰瓷”可乘之机,不钻“碰瓷”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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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碰瓷”就该重典整治
发布时间: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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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碰瓷”现象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法律界限不明确,发生相关事件时,往往难以判定是否为“碰瓷”,这也让很多“碰瓷者”钻了空子。

  此次《指导意见》就专门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在现实中,“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如何区别这些复杂的“碰瓷”行为,并构建全面的惩处制度框架显得十分重要。《指导意见》对“碰瓷”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严惩“碰瓷”犯罪、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

  针对“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的现象,《指导意见》也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乱象用重典,有了更明确的法律适用,对“碰瓷”犯罪理应给予严惩,有关执法部门要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对“碰瓷”行为进行重点治理,才能正纲纪、明规则、转风气。对“被碰瓷”的受害者来说,也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拒绝私了,摒弃大事化小事的思想,主动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给“碰瓷”可乘之机,不钻“碰瓷”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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