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准入管理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滨江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准入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法购买法律服务准入管理改革,我局起草了《滨江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准入管理制度》,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11月30日下班前书面(盖章)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傅晓佳 ;电话:0571-87703224;邮箱:OA内网邮箱。

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19日

滨江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准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法工执业行为,保障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质量,加强对提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律师、法工(以下简称服务主体)的准入审查和监督、管理,提升本区法律服务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行业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主体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应当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服务主体按约进行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服务主体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督、指导。

区律工委依照行业规范对服务主体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 律师申请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资格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所在的执业机构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

(四)品行良好,对公益事业热心负责;

(五)是中共党员的优先;

(六)在执业生涯中未受过任何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五条 服务主体所在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执业状态为“正常”;

(二)同等条件下,是规范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优先考虑;

(三)机构在年度内积极配合行政司法机构的工作,不得有任何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条 服务对象包括:

(一)滨江区政府行政机关(顾问单位);

(二)滨江区“律师进校园”服务项目;

(三)滨江区“律师进社区”服务项目;

(四)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不限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和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信访窗口、各政府正职部门的调解窗口派驻的法律服务值班岗位。

第七条 服务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的行为。一旦发现,经滨江区司法局查实后,将该服务主体更换,并取消再次申请的资格。

第八条  服务主体在提供服务期间不得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

服务主体在服务期间受到以上处罚,经滨江区司法局核实,取消其服务资格。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