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服务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 特困供养人员 (三)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 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 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即时扣除补助部分的便捷服务。
五、市级法律依据
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 第四十九条 医疗困难救助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持证人员。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规定的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 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 第五十一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程序: (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含“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本实施细则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第五十二条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5、《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 第四十六条 大病保险由大额医疗补助和特殊药品大病保险两部分组成。 大额医疗补助是指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中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大额医疗费)的保障。 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含罕见病药品,下同)发生费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费)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90%。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70%。 第四十八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 (二)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5000元至2万元(含)为50%;2万元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至45万元(含)为70%。 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6、《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32号)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第二条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落实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其现有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八、决定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且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 1.持有效期内由杭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人员,由杭州市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2.由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抗战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申请人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待遇。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参保人员需提供) | 参保人员需提供 |
报销门诊费用时:门(急)诊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医院盖章);报销住院费用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报销住院费用时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需为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 报销住院费用时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需为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
有效医疗费用发票(收据)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参保人员需提供) | 参保人员需提供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涉及第三人责任需要提供) | 涉及商业保险赔付的,需同时提供保险理赔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外伤经过情况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发生外伤需要提供) | 发生外伤需要提供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702167
办理地点: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人力社保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一、符合条件的直接在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二、未能实现刷卡结算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环节 | 办理期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收件 | 即办 | 掌办网办 或 窗口人员 | 申请人通过窗口、掌办、网办等方式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收下材料或者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2.申请材料不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 |
受理 | 即办 | 受理人员 | 详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等法规要求。 |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
办结 | 即办 | 办结人员 | 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 | 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归档处理。 |
执行 | 即办 | 财务人员 | 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决定内容执行相关待遇,转入财务支付。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无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核准支付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87702167;0571-12333-1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12345-1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人力社保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00-12:00;13:30-17:00(夏令时间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7702167;0571-12333-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次数说明:0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 N”报销服务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