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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公示-滨城法2020021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0-12-16 14:26 点击率:

不良信息主体: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09时50分,我局西兴中队王昊锦、颜智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滨江区西兴街道飞虹路与滨盛路口奥体博览中心,滨盛路-钱江二路(七甲路-之江西路)工程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其未能出具相关审批手续,当场予以查处并拍照取证。当事人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16日,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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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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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主体: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09时50分,我局西兴中队王昊锦、颜智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滨江区西兴街道飞虹路与滨盛路口奥体博览中心,滨盛路-钱江二路(七甲路-之江西路)工程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其未能出具相关审批手续,当场予以查处并拍照取证。当事人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16日,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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