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滨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2007年8月30日);

(8)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援救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34号);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2001.12.17;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7)《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2015年5月1日;

(1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2)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2015.1.8);

(23)《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9月22日施行);

(24)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函〔2015〕19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5)《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7号);

(26)《杭州市滨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滨政〔2019〕68号)。

1.2.2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

(1)《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5)《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2000);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0)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1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5);

(1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1—2007);

(16)《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内河船舶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化品泄露污染事件、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按照区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衔接

1.6.1与下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企业预案。目前滨江区内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大部分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企业预案中的厂外级(Ⅰ级)对应本预案中的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因此企业发生厂外级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由滨江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发生车间级及厂区级事件时启动企业预案,不启动本预案,企业仅需及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滨江区应急指挥部汇报。

在后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中,应将本预案作为编制依据;企业应及时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等)上报滨江区应急指挥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一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企业各应急队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企业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滨江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并纳入滨江区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企业应急结束后应向滨江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

1.6.2与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上级预案主要为《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本预案事件分级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

若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由滨江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杭州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启动杭州市预案,由杭州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滨江区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环境事件,启动浙江省预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滨江区及杭州市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

1.6.3应急衔接

本预案与上下级预案的衔接关系详见表0。

0—1  本预案与上下级预案的衔接关系

本预案事件分类

下级预案事件分类

上级预案事件分类

启动预案

应急指挥部门

上报部门

企业预案

饮用水源预案

杭州市

预案

浙江省

预案

特别重大(Ⅰ级)

/

特别重大(Ⅰ级)

特别重大(Ⅰ级)

特别重大(Ⅰ级)

浙江省预案

浙江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

重大

(Ⅱ级)

/

重大

(Ⅱ级)

重大

(Ⅱ级)

重大

(Ⅱ级)

较大

(Ⅲ级)

/

较大

(Ⅲ级)

较大

(Ⅲ级)

较大

(Ⅲ级)

杭州市预案、杭州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杭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般

(Ⅳ级)

厂外级

(Ⅰ级)

一般

(Ⅳ级)

一般

(Ⅳ级)

一般

(Ⅳ级)

本预案、杭州市高新区(滨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滨江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车间级(Ⅲ级)、厂区级(Ⅱ级)

/

/

/

企业预案

企业环境应急指挥部

滨江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应急组织体系

2.1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必要时有由区主要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社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水务公司、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创意城管委会、城建指挥部、智慧新天地发展服务中心、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一般(Ⅳ级)环境污染事件由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及以上(Ⅲ级、Ⅱ级和Ⅰ级)环境污染事件由区指挥部协助市指挥部指挥。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2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成员单位是指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单位、街道和相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小组

各街道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小组,为街道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办事机构,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街道各科室、各社区和派出所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工作小组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小事故危害,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必要时,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及时向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处置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需要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提请市生态环境局派遣环境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的监测

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搜集信息,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

3.2预防工作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2)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污染源日常监管。负责掌握全区的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等情况,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开展重点污染源、危险源的动态风险评估。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设施和装备。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日常监管。负责掌握全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分布、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存储数量等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库。

各应急成员单位要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异常信息及时报至区生态环境分局,确保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区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执行。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杭州市人民政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信息的报告

3.4.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对于重特大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3.4.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安监、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3.4.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按规定报请市外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或市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市专项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区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情况。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4.2.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4.2.3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度全区各类环境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气体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3)分析研判。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结合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研判事件的发展态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3信息发布

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市政府发布。

4.4应对工作

4.4.1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涉及敏感区域时,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属地街道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原因调查等工作,并向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4.4.2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单位、街道和相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属地街道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5响应终止

4.5.1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制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4.5.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区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后期工作。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市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环境应急工作的开展。各应急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2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应急监测和防护设备的需求建立应急设备服务单位名单,通过社会第三方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应急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6.3通信保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消防、防化、生态环境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1.2教育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7.1.3预案演练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其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则

8.1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颁布施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滨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滨政办202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附件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街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与管理。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局: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开展学校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教育,做好应急期间对学生的环境应急教育和引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根据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重大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的引水、配水;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监测资料及进行水文状况分析;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

区商务局:协调应急物资调配工作,组织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运,保障市场供应。

区社发局: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商品流通和食品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流通,维护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区城管局:负责城镇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区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水质异常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的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管网、桥梁隧道、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安全监管;配合所管理水体的引水、配水等应急措施落实;配合开展现场洗消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指挥部调度全区应急资源,协助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开启准备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

区规划资源分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开展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调查。

水务公司: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应当会同区城管局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并采取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

区交警大队:负责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负责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区属各建设单位:协助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与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按预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和群防群控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附件2

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

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环境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单位)在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1.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社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 医学救援组。由区社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社发局、区城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