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目的

全面落实浙江省推进之江文化产业带建设工作要求 ,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滨江)文化创意产业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加快“文化+科技+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推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

二、政策制定依据

1、(浙政办发〔2016〕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浙委发〔2017〕36号)《关于加快把文化产业打造为万亿级产业的意见》

3、(浙委发〔2017〕4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浙江建设的意见》

4、(浙政发〔2018〕27号)《之江文化产业带建设规划》

5、(杭政办函〔2017〕4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6、(市委办发〔2017〕77号)《印发<关于推进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市委〔2018〕18号)《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的实施意见》

8、(市文创委〔2019〕4号)《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认定管理办法》

9、(区党委〔2019〕25号)《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三、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于财政级次及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滨江)的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影视传媒、创意设计,以及其他科技含量高、经济附加值高的文化产业新业态企业(以下简称“文创企业”)。扶持政策中“激励文创精品佳作”条款,扶持对象为区内企业。

四、扶持政策内容

政策扶持共4个板块10条,内容包括:

(1)鼓励文创企业集聚。给予备案文创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房租补贴,并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对区内文创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研发创新补助、媒体播出补助、数字出版补助、产品销售补助、支持参展补助等政策补助。

(2)加快文创产业发展。支持成长型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电竞产业发展,给予房租补贴、政策补助、运营经费资助、赛事场地租用与宣传推广经费资助、办展资助等支持。

(3)做强文创平台建设。推进网络作家村建设。对签约入驻中国网络作家村的网络作家创办的区内文创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备案文创企业,给予相应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和政策补助,对经认定的头部网络作家创办的区内文创企业,可提供相应办公场地支持;同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版权交易(授权)补助。支持文创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4)鼓励文创品牌打造。激励文创精品佳作,对区内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作品,获得全国、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分别给予奖励。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自主创作的原创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首映的,根据票房收入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影视作品,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以及企业自主研发的设计作品(产品),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网络文学、音乐、广告等原创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按照不同奖项和等级给予奖励。对入驻我区的电竞俱乐部职业战队,参加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电竞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文创品牌活动,对由区内文创企业主办,且举办地设在滨江区,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事),经审核备案,可按活动实际支出50%,给予奖励。对观众席位在300个(含)以上,每年承办电竞赛事达100场次以上的区内电竞场馆,年度承办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电竞职业大赛达50场次(含)以上的,经审核备案,可按区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给予场馆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的场地租金补助。支持文化“走出去”,对备案文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注意事项

1、文创企业备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文创企业招引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对备案文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文创产业、经营异常或政策申报时已不符合备案要求企业,取消文创企业备案资格,不予受理申报。

2、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按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两税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两税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4、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5、符合本政策资助(奖励)的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入驻文创企业,向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报送相关资金申请材料,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后,按《关于区产业扶持资金决策流程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兑现拨付。

6、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7、本意见自正式发布30天后施行。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17〕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征求意见情况

在对现行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估基础上,先后两次召开文创重点企业、网络文学相关产业链企业座谈会,并结合重点企业走访服务,了解企业发展痛点难点,广泛征求区内重点企业对新一轮文创政策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2020年7月1日-9日,区文创发展中心将《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滨江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反馈意见。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

解读人:龚栩(文创发展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1-87859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