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目的:严格依法行政,扎实推进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加强对暂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

(二)必要性:明确在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办案机构、保管机构、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职责,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12月22日,“关于征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在滨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tz.gov.cn)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9日,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暂扣罚没物品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该办法对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相关制度。

《办法》对扣押、没收物品管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了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综合保障科、各中队、督察部门等机构按各自职能负责。

(二)关于保管场所、人员要求的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存放点和存放点专管人员的设置。要求设置局统一存放点和中队专用场所,同时确定专管人员。

(三)关于入库、出库管理、账物管理等日常管理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建立暂扣物品入出库登记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物品出入库管理,并确保物品堆放整齐。

对普通物品和易腐烂、变质或是活物的物品保管、解除扣押后出库管理、派出机构扣押没收物品的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出入库的管理作出要求。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和用途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四)关于扣押、没收物品处理程序、处理原则的规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扣押、没收物品一般处理程序。

(五)关于没收物品拍卖、销毁的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作了规定。

(六)关于扣押、没收物品禁止性行为、监督检查的规定。《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分别作了规定。

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城法〔2003〕68号)

5.《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城法〔2004〕30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公示行为的通知》(杭城法〔2005〕14号)

7.《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城法〔2003〕68号)

8.《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杭城法〔2011〕87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郑思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8715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