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加大高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推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产业基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16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产业扶持基金的意义

为加大企业(研发主体)研发资金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推进扶持,通过采用“战略合作”“直接投资”“子基金”等模式并在约定时间内退出的方式建立政府产业基金,旨在推进重大项目招商落地、高端人才引进,推进主要前沿技术开发和研发项目产业化,实现财政资金由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事后变事前的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产业扶持基金的来源

通过清理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连续三年每年筹措10亿元资金,设立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含人才引进培育专项基金、创新型孵化器专项扶持基金、科技金融专项扶持基金)并滚动使用,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以及重大项目产业化。政府专项奖励和产业补助补贴等产业政策一次性支出,不列入该产业扶持基金支出。

三、产业扶持基金使用原则

1. 技术高端原则。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用于支持符合区政府主导产业方向,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具有广阔前景的产业化项目。

2. 统筹资源原则。按照企业实际需要,由社会资本和政府产业扶持基金支持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研发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

3. 市场运作原则。产业扶持基金按照章程协议约定实施,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现、招引和培育重大项目,具体运营由市场主体操作。

4. 集体决策原则。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集体决定,政府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决定后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委备案。

四、产业扶持基金使用方式

1. 战略合作。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战略合作模式:

(1)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区内产业引领带动示范作用强,符合区产业导向的科技研发型企业,引进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市外来区投资5亿元以上的。

(2)经认定的领军企业。企业新增新兴产业研发项目,投入研发经费需求在10亿元以上。

合作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企业预期目标,以政府产业扶持预期支持额提前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即:政府在前三年内给予产业扶持基金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总支持资金不超过6亿元,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年度最高产业扶持基金支持资金不超过2亿元,且占当年研发资金比例不高于50%。在协议存续期内,政府当年的支持企业政策兑付资金,首先直接转入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直至政策兑付资金达到基金对该企业支持总额。

2. 非同股同权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非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

(1)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领先、团队精良、前景广阔的科技研发型企业,且引进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15%以上或年研发投入在1亿元以上。

(3)企业出于上下游产业链整合需进行海内外并购、战略重组所需,并购标的在10亿元以上。

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以解决企业阶段性资金困难为目标,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并按约定方式退出。三年内退出的按本金结算,三到五年内退出的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最长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最高投资1亿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30%;可以追加投资一次,最高追加投资1亿元。

对前述(3)的项目,原则上应为一次性投资,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

3. 同股同权直接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

(1)招商引资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技术领先、市场前景较好,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成长性较好的科技研发企业,企业设立经营两年以上。

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政府产业基金作为股权投资,由市场主体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投资可以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方式,投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最高投资5000万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30%。对实行委托代持获益的,可按约定给予代持人一定奖励。

4. 合作基金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合作设立子基金:

(1)上级政府产业基金配套所需。

(2)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或区内上市公司、区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

投资方式:根据投资机构或企业要求,以政府基金参股形式设立专项子基金并按约定方式退出。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参与子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30%,资金不超过1亿元,且投资区内或投资后引入区内科技型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60%。产业子基金可采用三种模式:收益全部让渡模式,政府产业基金三年退出按本金结算;收益部分让渡模式,三到五年退出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本金+部分收益结算;收益不让渡模式,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按股权比例与社会资本同享收益、共担风险。具体方式在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子基金必须委托有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作。

对设立规模大的基金(一般指基金总额10亿元以上),区投资额(参股)可一事一议,基金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额要求可按区参股资金额的2倍确定。

五、产业扶持基金退出

采用战略合作方式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实施,其他一般应当在协议约定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经批准后并重新签订协议约定;符合协议约定条件提前退出或其他需要提前退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批准后办理。政府产业扶持基金退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采用约定方式退出的,退出部分份额原则上应优先由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原始合伙人受让。

六、决策与管理

1. 企业申请。申请使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相关印证资料。采用战略合作、直接投资模式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商务局牵头负责,国家级专家等高端人才项目由人才办牵头负责,区内骨干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由科技局牵头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与采用子基金模式的由发改局牵头负责。

2. 部门协商审核。根据企业和研发项目实际情况,由牵头的职能部门负责商谈和初审,并报“五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五部门联席会议由商务局、科技局、人才办、财政局、发改局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主持,审核意见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相关投资机构和专家参与,征求专家意见。

3. 领导小组复审。经五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提交区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复审。会议由组长负责主持,复审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

4. 政府会议决策。经领导小组复审同意的,报请政府主任(区长)办公会决策;涉及战略合作事项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决定意见报人大常委会和区委备案;决定同意的,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并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和要求。

5.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牵头职能部门会同五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监督和评估,对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作出研判,对需要协调的其他问题进行指导和支持,推动项目顺利推进;如遇风险性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供政府科学决策。在合作协议期间,每年度企业应形成项目进展评估报告,并在次年1月底前报五部门联席会议和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

6. 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产业扶持基金运作主体,具体负责战略合作、直接投资、子基金的运作;区发改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局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出资人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运作期间,运作主体应定期向区发改局、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风险情况等),如遇重大风险事项,应在事项发生起2日内书面报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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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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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加大高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推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产业基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16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产业扶持基金的意义

为加大企业(研发主体)研发资金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推进扶持,通过采用“战略合作”“直接投资”“子基金”等模式并在约定时间内退出的方式建立政府产业基金,旨在推进重大项目招商落地、高端人才引进,推进主要前沿技术开发和研发项目产业化,实现财政资金由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事后变事前的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产业扶持基金的来源

通过清理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连续三年每年筹措10亿元资金,设立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含人才引进培育专项基金、创新型孵化器专项扶持基金、科技金融专项扶持基金)并滚动使用,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以及重大项目产业化。政府专项奖励和产业补助补贴等产业政策一次性支出,不列入该产业扶持基金支出。

三、产业扶持基金使用原则

1. 技术高端原则。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用于支持符合区政府主导产业方向,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具有广阔前景的产业化项目。

2. 统筹资源原则。按照企业实际需要,由社会资本和政府产业扶持基金支持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研发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

3. 市场运作原则。产业扶持基金按照章程协议约定实施,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现、招引和培育重大项目,具体运营由市场主体操作。

4. 集体决策原则。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集体决定,政府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决定后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委备案。

四、产业扶持基金使用方式

1. 战略合作。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战略合作模式:

(1)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区内产业引领带动示范作用强,符合区产业导向的科技研发型企业,引进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市外来区投资5亿元以上的。

(2)经认定的领军企业。企业新增新兴产业研发项目,投入研发经费需求在10亿元以上。

合作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企业预期目标,以政府产业扶持预期支持额提前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即:政府在前三年内给予产业扶持基金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总支持资金不超过6亿元,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年度最高产业扶持基金支持资金不超过2亿元,且占当年研发资金比例不高于50%。在协议存续期内,政府当年的支持企业政策兑付资金,首先直接转入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直至政策兑付资金达到基金对该企业支持总额。

2. 非同股同权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非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

(1)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领先、团队精良、前景广阔的科技研发型企业,且引进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15%以上或年研发投入在1亿元以上。

(3)企业出于上下游产业链整合需进行海内外并购、战略重组所需,并购标的在10亿元以上。

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以解决企业阶段性资金困难为目标,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并按约定方式退出。三年内退出的按本金结算,三到五年内退出的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最长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最高投资1亿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30%;可以追加投资一次,最高追加投资1亿元。

对前述(3)的项目,原则上应为一次性投资,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

3. 同股同权直接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

(1)招商引资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技术领先、市场前景较好,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成长性较好的科技研发企业,企业设立经营两年以上。

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政府产业基金作为股权投资,由市场主体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投资可以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方式,投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最高投资5000万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30%。对实行委托代持获益的,可按约定给予代持人一定奖励。

4. 合作基金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合作设立子基金:

(1)上级政府产业基金配套所需。

(2)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或区内上市公司、区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

投资方式:根据投资机构或企业要求,以政府基金参股形式设立专项子基金并按约定方式退出。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参与子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30%,资金不超过1亿元,且投资区内或投资后引入区内科技型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60%。产业子基金可采用三种模式:收益全部让渡模式,政府产业基金三年退出按本金结算;收益部分让渡模式,三到五年退出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本金+部分收益结算;收益不让渡模式,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按股权比例与社会资本同享收益、共担风险。具体方式在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子基金必须委托有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作。

对设立规模大的基金(一般指基金总额10亿元以上),区投资额(参股)可一事一议,基金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额要求可按区参股资金额的2倍确定。

五、产业扶持基金退出

采用战略合作方式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实施,其他一般应当在协议约定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经批准后并重新签订协议约定;符合协议约定条件提前退出或其他需要提前退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批准后办理。政府产业扶持基金退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采用约定方式退出的,退出部分份额原则上应优先由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原始合伙人受让。

六、决策与管理

1. 企业申请。申请使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相关印证资料。采用战略合作、直接投资模式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商务局牵头负责,国家级专家等高端人才项目由人才办牵头负责,区内骨干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由科技局牵头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与采用子基金模式的由发改局牵头负责。

2. 部门协商审核。根据企业和研发项目实际情况,由牵头的职能部门负责商谈和初审,并报“五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五部门联席会议由商务局、科技局、人才办、财政局、发改局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主持,审核意见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相关投资机构和专家参与,征求专家意见。

3. 领导小组复审。经五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提交区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复审。会议由组长负责主持,复审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

4. 政府会议决策。经领导小组复审同意的,报请政府主任(区长)办公会决策;涉及战略合作事项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决定意见报人大常委会和区委备案;决定同意的,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并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和要求。

5.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牵头职能部门会同五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监督和评估,对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作出研判,对需要协调的其他问题进行指导和支持,推动项目顺利推进;如遇风险性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供政府科学决策。在合作协议期间,每年度企业应形成项目进展评估报告,并在次年1月底前报五部门联席会议和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

6. 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产业扶持基金运作主体,具体负责战略合作、直接投资、子基金的运作;区发改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局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出资人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运作期间,运作主体应定期向区发改局、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风险情况等),如遇重大风险事项,应在事项发生起2日内书面报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