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领军企业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支持其衍生发展、整合发展,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认定前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增幅在10%以上。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创新资源,对企业申报、承担重大课题和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设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获得专利、品牌、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2.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参股支持。鼓励企业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项目孵化,支持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控股公司或异地迁入公司或合作引入项目,支持企业在区内做大产业,支持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于新引进(含增资)实到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市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资助和房租补贴。

3.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年度出口增量达10万美元以上的、实际离岸业绩额超50万美元以上的,按区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资助。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会和在本区举办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可按展位费或举办活动场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4.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按照创新创业人才对区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专项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奖励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鼓励企业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给予人才120万元、1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款30%的购房(安家)补贴,国家专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人才专项用房配租或给予个人住房租金补贴。

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倾斜。鼓励企业参与杭州市区县协作和产业园区共建,提供全程指导和协调。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各类债权融资,最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予以实到注册资本5—10%的资助。企业新建产业用房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资助;租用房屋用于研发生产的,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对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或企业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按不超过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区管委会、政府成立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工作联络小组,区发改局负责日常事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四、附则

1. 本意见实施前企业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按原政策办理;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3.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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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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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领军企业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支持其衍生发展、整合发展,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认定前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增幅在10%以上。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创新资源,对企业申报、承担重大课题和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设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获得专利、品牌、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2.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参股支持。鼓励企业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项目孵化,支持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控股公司或异地迁入公司或合作引入项目,支持企业在区内做大产业,支持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于新引进(含增资)实到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市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资助和房租补贴。

3.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年度出口增量达10万美元以上的、实际离岸业绩额超50万美元以上的,按区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资助。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会和在本区举办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可按展位费或举办活动场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4.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按照创新创业人才对区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专项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奖励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鼓励企业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给予人才120万元、1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款30%的购房(安家)补贴,国家专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人才专项用房配租或给予个人住房租金补贴。

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倾斜。鼓励企业参与杭州市区县协作和产业园区共建,提供全程指导和协调。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各类债权融资,最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予以实到注册资本5—10%的资助。企业新建产业用房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资助;租用房屋用于研发生产的,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对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或企业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按不超过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区管委会、政府成立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工作联络小组,区发改局负责日常事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四、附则

1. 本意见实施前企业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按原政策办理;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3.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