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瞪羚企业,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1.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提交认定申请年度的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增速不低于25%;

(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年增速不低于20%;

(3)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每年增速不低于15%。

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也可认定为瞪羚企业:

(1)营业收入增长指标未完全达到认定标准,但列入区上市辅导梯队的后备企业;

(2)主营业务收入两年均为正增长,其中一年增速未达标但两年平均增速达到要求的企业;

(3)成立不到三年的新企业,只有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增幅达到50%;

(4)营业收入增长指标未完全达到认定标准,但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且为细分行业领先企业。

2.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瞪羚企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当年有效。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

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实际租用生产经营用房房租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4.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经事先报备的,可给予展位费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5. 优先安排企业用地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或税收超2000万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

对尚未达到供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可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基本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6.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0%的资助。

(2)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3)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附则

1.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2.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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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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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瞪羚企业,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1.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提交认定申请年度的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增速不低于25%;

(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年增速不低于20%;

(3)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每年增速不低于15%。

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也可认定为瞪羚企业:

(1)营业收入增长指标未完全达到认定标准,但列入区上市辅导梯队的后备企业;

(2)主营业务收入两年均为正增长,其中一年增速未达标但两年平均增速达到要求的企业;

(3)成立不到三年的新企业,只有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增幅达到50%;

(4)营业收入增长指标未完全达到认定标准,但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且为细分行业领先企业。

2.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瞪羚企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当年有效。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

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实际租用生产经营用房房租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4.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经事先报备的,可给予展位费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5. 优先安排企业用地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或税收超2000万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

对尚未达到供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可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基本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6.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0%的资助。

(2)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3)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附则

1.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2.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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