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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公示-滨城法2019011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0-03-17 09:45 点击率:

不良信息主体: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02日09时10分,我局西兴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滨江区飞虹路奥体街口西北侧,奥体中心地下车库项目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职工食堂门口放置了5只黄色垃圾桶,里面有鸡蛋壳等厨余垃圾,现场未发现绿色垃圾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影响环境卫生。2020年03月16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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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公示-滨城法2019011
发布时间: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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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主体: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02日09时10分,我局西兴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滨江区飞虹路奥体街口西北侧,奥体中心地下车库项目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职工食堂门口放置了5只黄色垃圾桶,里面有鸡蛋壳等厨余垃圾,现场未发现绿色垃圾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影响环境卫生。2020年03月16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