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企业复工

发布日期:2020-03-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自2019年12月首次发现人类感染2019新型冠状病毒并大范围传播以来,广大群众根据政府的倡导闭门不出,时刻关注疫情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另外,浙江省在1月27日发布地方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浙江省内企业该如何应对疫情起企业复工相关法律问题呢?

1、本次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三天假期是什么性质?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我们认为,该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属于特殊情况下特别临时假期。而且,根据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

1月31日和2月1日为特别临时假期,2月2日(星期日)为正常的休息日。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于1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至2月2日为春节假期的特殊延长。所以,这延长的假期自然是特别临时假期。

2、浙江省通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2月7日至9日为正常的休息日,2月3日至7日并不是法定假期,也不是政府明确的特别临时假期。政府未明确为放假的,其自然不是假期。因此我们认为,“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正是人民政府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为停工停业期间,工资标准亦参考停工停业的规定。停工停业期间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如在此期间,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不视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2月8日、9日属于正常的休息日,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人社局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该期间履行劳动义务属于休息日加班的观点有待商榷,关于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性质,有待浙江省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最终以浙江省人社部门的意见为准。

3、企业应当如何安排2月3日至9日?

企业有权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确有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应作为员工休息日加班,复工后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员工可以拒绝企业的提前复工要求,不能作为旷工处理,企业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 。这种方式适合所有企业单位。

此外,企业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排:

1.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额外带薪假期。

2.统一安排以年休假或周末调休方式安排休息,正常支付工资,但需要优先与员工协商一致,无法协商的可通过邮件、微信工作群等形式,告知每一个员工,确保每一个员工都收到企业上述统筹安排文件。

3.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员工书面同意,安排待岗或确定此特殊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

4.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

5.灵活用工,申请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

4、企业未经批准复工可能产生哪些后果?

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企业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个别员工如果所在地疫情严重,当地政府实行封村、封路、交通管制等措施,导致在2月9日后仍无法正常返岗的,员工应和企业协商一致处理,建议优先采取远程办公形式,无法远程办公的,可以准予事假或与员工协商一致提前安排轮休。鉴于疫情隔离措施属于客观情况,企业慎用单方解除权。

6、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无法复工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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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企业复工

发布日期: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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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首次发现人类感染2019新型冠状病毒并大范围传播以来,广大群众根据政府的倡导闭门不出,时刻关注疫情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另外,浙江省在1月27日发布地方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浙江省内企业该如何应对疫情起企业复工相关法律问题呢?

1、本次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三天假期是什么性质?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我们认为,该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属于特殊情况下特别临时假期。而且,根据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

1月31日和2月1日为特别临时假期,2月2日(星期日)为正常的休息日。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于1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至2月2日为春节假期的特殊延长。所以,这延长的假期自然是特别临时假期。

2、浙江省通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2月7日至9日为正常的休息日,2月3日至7日并不是法定假期,也不是政府明确的特别临时假期。政府未明确为放假的,其自然不是假期。因此我们认为,“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正是人民政府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为停工停业期间,工资标准亦参考停工停业的规定。停工停业期间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如在此期间,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不视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2月8日、9日属于正常的休息日,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人社局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该期间履行劳动义务属于休息日加班的观点有待商榷,关于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性质,有待浙江省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最终以浙江省人社部门的意见为准。

3、企业应当如何安排2月3日至9日?

企业有权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确有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应作为员工休息日加班,复工后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员工可以拒绝企业的提前复工要求,不能作为旷工处理,企业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 。这种方式适合所有企业单位。

此外,企业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排:

1.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额外带薪假期。

2.统一安排以年休假或周末调休方式安排休息,正常支付工资,但需要优先与员工协商一致,无法协商的可通过邮件、微信工作群等形式,告知每一个员工,确保每一个员工都收到企业上述统筹安排文件。

3.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员工书面同意,安排待岗或确定此特殊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

4.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

5.灵活用工,申请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

4、企业未经批准复工可能产生哪些后果?

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企业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个别员工如果所在地疫情严重,当地政府实行封村、封路、交通管制等措施,导致在2月9日后仍无法正常返岗的,员工应和企业协商一致处理,建议优先采取远程办公形式,无法远程办公的,可以准予事假或与员工协商一致提前安排轮休。鉴于疫情隔离措施属于客观情况,企业慎用单方解除权。

6、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无法复工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