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93531/2020-03760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规划资源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规划资源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时间 2020-04-2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详细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杭滨征迁[2018]003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实施010700020(2017)07042张家村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需征收长河街道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6.6208公顷。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第6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17〕166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19]3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汤堰路,西至:萧山区,南至:杭州汤家井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至:映翠路。

二、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地类

四级


合计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各类土地

(不含林地)

16.3624

210

0

0

16.3624

3436.104

林地

0.2584

165

0

0

0.2584

42.636

合计3478.7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柒拾捌万柒仟肆佰元整)。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每亩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包干统筹使用,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981.744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佰捌拾壹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

3、以上征地补偿费用共计4460.484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陆拾万零肆仟捌佰肆拾元整)。

三、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项目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人数不得超过347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送达本局。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795736  监督电话:87795737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

2020年4月27日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杭滨征迁[2018]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第6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0/4/9作出浙土字A[2019]-023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010700020(2017)07042张家村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其他用地,东至:汤堰路,西至:萧山区,南至:杭州汤家井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至:映翠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长河街道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6.6208公顷(计249.312亩),其中耕地3.1296公顷,园地0.8081公顷,林地0.2584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8835公顷,住宅用地8.756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1209公顷,特殊用地0.099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64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17〕1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19]39号)规定执行。

2、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9]-023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795736 监督电话:87795737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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