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其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9〕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滨江区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应助尽助,做到“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宣传和有效落实

1.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让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进校、进班、进户。

2.确保学校资助工作的开展。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资助工作,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学校德育相关人员、教师代表组成。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确保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五到位”。即“普查到位”,特别是比对中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未提出教育资助申请的,学校要走访到位进行确认或提供教育资助;“最多跑一次到位”,学校资助管理一次受理,全程办理;“绿色通道到位”,符合政策的学前儿童直接免收其保育费,符合政策的义务教育段困难学生根据营养改善计划,免收学校食堂中餐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资料档案建设到位”,落实精准教育资助,做齐做足资料档案;“热线电话要到位”,按时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受理学生和家长的咨询投诉,做到“件件有说法、事事有落实”。

二、做好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认定类型

受助学生对象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大类。

1.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其他群体包括(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秋季学期九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件或资料,由所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认定,报滨江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区教育局讨论通过、区财政局确认后,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助。第二学期各校进行信息复核,根据受助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资助异动。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书》,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3.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成立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情况、民主评议等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对认定类型为特殊群体的困难生,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5.审核落实。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上报的认定对象进行审核,经区教育局讨论通过、区财政局确认后,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助。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教育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保育费。对特殊群体免收其保育费,执行标准为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执行。对其他群体的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由学校认定后酌情给予减免。

(二)义务教育段

1.营养改善计划。

对特殊群体资助营养餐,执行标准为“一日一餐”制,每周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小学生12元/生.餐,1200元/学期;初中生15元/生.餐,1500元/学期(每学期初按100天预算)。一学期一清算,餐费不够,不得再向受助学生收取,统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对其他群体的营养餐,由学校认定后酌情给予资助。

2.生活补助。

对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寄宿学生,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500元/学期;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625元/学期;非寄宿学生,执行标准为寄宿生标准的50%。

四、其它

本通知自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如遇上级文件调整,则按上级文件执行。滨教〔2018〕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附件:滨教〔2020〕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滨江区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doc

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