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主体:陈峰
2015年7月16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滨江区滨盛路某处面馆外立面进行现场勘查,该店外立面装修已完工,面馆为二层商铺,宽度11米,高度为5米,边框用银灰色装饰面板装饰,东侧上下二层均为落地式玻璃封闭窗,西侧一楼为入口,二楼用黄色面板装饰,一楼入口墙面用黄色面板装饰,经查,该店为个体经营,经营者陈峰不能出具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许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05月6日,陈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5月06日
不良信息主体:陈峰
2015年7月16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滨江区滨盛路某处面馆外立面进行现场勘查,该店外立面装修已完工,面馆为二层商铺,宽度11米,高度为5米,边框用银灰色装饰面板装饰,东侧上下二层均为落地式玻璃封闭窗,西侧一楼为入口,二楼用黄色面板装饰,一楼入口墙面用黄色面板装饰,经查,该店为个体经营,经营者陈峰不能出具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许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05月6日,陈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