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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再升级
来源: 滨江交警大队 发布时间: 2020-05-09 09:03 点击率:

为规范电动车驾驶人驾车习惯,提高安全行车意识。滨江交警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措施升级!升级!再升级!

从今天起整治电动车违法将实行“七个一律”

★ 对上路行驶的无牌、假牌、套牌车辆,一律依法扣留;

★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有两次(含)及以上重点交通违法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再次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一律扣留车辆;

★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发生过涉电动自行车有责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再次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一律扣留车辆;

★ 对路面查扣的无牌、假牌、套牌车辆,一律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鉴定为超标车辆的,依法依规处罚外必须追溯源头商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

★ 对亡人和伤人事故(一般程序)中的所有电动自行车(除已依法登记的外),一律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鉴定为超标车辆的,依法依规处罚外必须追溯源头商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

★ 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

★ 对上述重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律开展教育训诫后再依法处理。

四类重点违法的定性、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定性

1.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认定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2.电动自行车骑快车道,认定为“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电动自行车越线停车,认定为“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4.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认定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裁量标准

1.同种交通违法,首次发生一律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不送达文书);再次发生一律处以20元的罚款,发生骑快车道、逆向行驶、越线停车已两次的处以50元的罚款;被处罚三次以上(含)的,一律予以曝光。

2.驾驶人有以上四类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罚。

3.对外卖、快递企业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涉牌、涉酒违法行为的查处标准

驾驶无牌、假牌、套牌两轮电动车一律扣车

涉嫌以下五类交通违法:

1.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2.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行驶证的;

4.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7);

5.使用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的。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处理

1.醉酒后驾驶已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为“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一律依法处50元罚款。

2.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定性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依法严处。

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企业商家一律依法严惩

在两轮电动车交通违法查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企业商家的法律责任:

1.发现杭州市范围内的商家,在2019年4月15日以后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发现杭州市范围内的商家,属于无证照经营的,可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发现杭州市范围内的商家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移交属地公安分局处理。

无牌、假牌、套牌两轮电动车

鉴定后常见五类违法的裁量标准

经后续调查,发现车辆未经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下同)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核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对违法一律从严处理: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3日拘留;第三次被查获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7日拘留。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人不具有D、E、F准驾资格但具有其他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12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3.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

经鉴定属于非机动车的,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依据非机动车相关法律规定,一律罚款50元:

1.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

2.车辆未经登记且属于不予登记的非机动车的,定性为“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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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再升级
发布时间: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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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电动车驾驶人驾车习惯,提高安全行车意识。滨江交警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措施升级!升级!再升级!

从今天起整治电动车违法将实行“七个一律”

★ 对上路行驶的无牌、假牌、套牌车辆,一律依法扣留;

★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有两次(含)及以上重点交通违法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再次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一律扣留车辆;

★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发生过涉电动自行车有责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再次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一律扣留车辆;

★ 对路面查扣的无牌、假牌、套牌车辆,一律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鉴定为超标车辆的,依法依规处罚外必须追溯源头商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

★ 对亡人和伤人事故(一般程序)中的所有电动自行车(除已依法登记的外),一律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鉴定为超标车辆的,依法依规处罚外必须追溯源头商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

★ 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

★ 对上述重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律开展教育训诫后再依法处理。

四类重点违法的定性、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定性

1.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认定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2.电动自行车骑快车道,认定为“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电动自行车越线停车,认定为“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4.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认定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裁量标准

1.同种交通违法,首次发生一律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不送达文书);再次发生一律处以20元的罚款,发生骑快车道、逆向行驶、越线停车已两次的处以50元的罚款;被处罚三次以上(含)的,一律予以曝光。

2.驾驶人有以上四类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罚。

3.对外卖、快递企业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涉牌、涉酒违法行为的查处标准

驾驶无牌、假牌、套牌两轮电动车一律扣车

涉嫌以下五类交通违法:

1.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2.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行驶证的;

4.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7);

5.使用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的。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处理

1.醉酒后驾驶已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为“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一律依法处50元罚款。

2.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定性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依法严处。

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企业商家一律依法严惩

在两轮电动车交通违法查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企业商家的法律责任:

1.发现杭州市范围内的商家,在2019年4月15日以后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发现杭州市范围内的商家,属于无证照经营的,可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发现杭州市范围内的商家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移交属地公安分局处理。

无牌、假牌、套牌两轮电动车

鉴定后常见五类违法的裁量标准

经后续调查,发现车辆未经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下同)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核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对违法一律从严处理: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3日拘留;第三次被查获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7日拘留。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人不具有D、E、F准驾资格但具有其他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依法处200元罚款,记12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3.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

经鉴定属于非机动车的,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依据非机动车相关法律规定,一律罚款50元:

1.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

2.车辆未经登记且属于不予登记的非机动车的,定性为“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