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实施010700020(2017)07045冠山小区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需征收长河街道山一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9432公顷,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征收。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批准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2、批准时间:2020/6/18;
3、批准文件及文号:《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杭滨征迁[2017]012号;
4、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滨征迁[2017]012号《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联系电话:87795736 监督电话:87795737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
2020年6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杭滨征迁[2017]012号
因杭州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理委员会实施010700020(2017)07045冠山小区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滨江区长河街道山一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9432公顷。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17〕166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本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采用开发性安置的区片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 四级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各类土地(不含林地) | 0.9127 | 210 | 0 | 0 | 0.9127 | 191.667 |
林地 | 0.0305 | 165 | 0 | 0 | 0.0305 | 5.0325 |
上表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除外)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不含林地)每亩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54.762万元人民币。征地总费用为251.4615 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壹万肆仟陆佰壹拾伍元整)。
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村按《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补偿标准可参考《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附表2、3。
三、本次征地项目中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人数不得超过2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四、本方案须征求被征地单位意见。
五、本方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
2020年5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