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滨江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制度,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落实作用发挥实效,着重解决社会组织活力激发问题,切实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修订的《杭州市滨江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钱塘春晓大厦713室,邮编:310051,电话:0571-87702070,传真:0571-87702067,电子邮件:2397041386@qq.com)。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2020年7月12日


杭州市滨江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在方向上把关、政策上引导、资金上保障,不断规范强化执法监管,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让社会组织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强的社会服务能力、更高的治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滨江区范围内由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在社区党委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内备案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备案类社会团体和备案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社会组织成立时负责审查同意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申请培育补助,必须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体现扶老、助残、助教、救孤、济困、环保等公益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且近3年内未受过违法处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由区民政局与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经区民政局核准后划拨支付。受助单位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补助资金应当按照社会组织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管。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的补助资金由所在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账户进行财务托管。

第二章培育扶持

第七条加大社会组织开办补贴。

(一)对于自筹注册资金的新办公益性、慈善类社会组织,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补助开办费5000元,期限两年;无专职财会人员,委托其他单位代为记账的新办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给予5000元的委托记账补贴,期限两年。

(二)对于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法在管理机关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能正常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满意且成效显著的,由街道和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每年给予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给予社会组织场地支持。

(一)列入我区重点发展范畴的社会治理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成立阶段确有场地困难的,经区民政局评估,符合培育孵化条件的,区、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可统筹为其提供免费办公场地,期限两年;自行解决办公场地的,根据实际每一年租金按5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专职工作人员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期限两年。

(二)列入我区重点培育范畴的社区自治类、社区平安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等社区社会组织(含备案类),由所在社区或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按照实际情况和需求统筹安排办公工位及活动场所。

第九条提高社会组织扶持经费。

(一)区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重点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实际,遵循扶老、助残、助教、救孤、济困、环保等公益宗旨提出公益创投项目申请,区民政局依据《滨江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意见(试行)》给予创投补助。

(二)街道每年安排100万元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用于社区自治类、社区平安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等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人才建设和项目资助。

第十条完善社会组织平台建设。

切实发挥区、街道、社区各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用,打造成为社会组织“党建平台”、“孵化平台”、“展示平台”、“合作平台”和“公共空间”,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强各级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构建集党员教育管理、党建工作指导、党员学习活动、群团和文化建设服务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引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对区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营补助,用于中心的日常办公、工作开展、教育培训和活动策划与组织等事项。

(二)街道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平台)经提升改造达到市、区两级建设要求,且能积极承担辖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功能,通过区民政和区财政联合审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补贴经费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装修及购置办公设备、日常办公、工作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策划与组织等事项。

(三)对区、街道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经提升改造达到省、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被认定为省级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示范点的,给予每年8万元的运营补助;被认定市级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示范点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经费用于社会组织党建业务咨询、党群活动策划与组织、党务工作指导与培训、党员发展等事项。

第十一条引进社会组织专业人才。

(一)对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在我区创办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且本人社会保险在创办的社会组织组织缴纳的,给予其本人社会保险经费补助,期限3年,多人创办的,1人享受。

(二)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吸收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人员经费补贴,期限两年,对同一社会组织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对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在本社会组织工作满两年且未享受过相应职称津贴的,给予初级社会工作师3000元、中级社会工作师50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8000元的一次性津贴,津贴不累加,职称升级的实行差额补足。

(四)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社会组织人才的薪酬体系,畅通符合条件人员在申请人才资助、入住人才公寓、落户等方面的渠道。

第十二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一)设立滨江区社会组织人才培育专项经费,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开展社会组织人员的教育培育、实务督导、考察见学等工作,切实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

(二)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区级层面每年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政策法规、项目管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对参加市级以上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训的人员,经区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凭相关通知及培训费用发票给予全额补助,培训通知中须包含“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字样。

第十三条规范社会组织发展运作。

对首次获得社会组织信用评估3A、4A、5A等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不累加,实行差额补足;对积极参加评估且评估分值达60分及以上的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A级的另给予3000元补助。

第十四条激励社会组织争先创优。

(一)对获得杭州市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杭州市成长型、示范型品牌社会组织认证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杭州市领军社会组织认证的社会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杭州市社会组织领军型人才的从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津贴。

(三)获得国家、省、市党政部门各类先进荣誉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区十佳十优社会组织,登记类给予1万元、备案类给予5000元奖励。

(五)对积极发表专业论文、优秀案例等经验成果材料的社会组织,国家级给予5000元,省级给予3000元,市级给予2000元奖励。

同一奖项不累加,按最高级享受。

第三章作用发挥

第十五条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力。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指导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完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严格落实“两学一做”、“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加强在社会组织党建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载体平台等方面的创新实践,激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生机活力。

第十六条强化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功能。围绕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等方面,积极发挥各种类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运行体系,整合相关社会资源,努力搭建社会组织创新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平台。探索社会组织公益服务月度或季度活动,通过社会组织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形式,广泛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三社联动”机制。畅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渠道,推动街道、社区引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让社会组织更好地提供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科技文体、养老助残、慈善帮困、法律咨询、安置帮教、纠纷化解等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服务,把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十八条推动政府、企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搭建社会组织、企业协同发展平台,畅通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联动渠道,形成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社企发展良性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规划、标准制定、信息资讯、评估认证、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党委、人大、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制度,征询社会组织意见建议,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在政治上关心、关爱社会组织,积极推荐社会组织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工作人员担任政协委员,畅通建言献策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政议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由区民政局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社发局、公安分局、团区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组织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备案。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减少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审批环节,积极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自治类、社区平安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等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不断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严格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推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完善社会组织资金监管。建立民政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组织有力的内部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服务承诺等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开放透明、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社会自治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信用成果的应用,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将社会组织的信用建设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评优评奖评先等挂钩。完善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开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引导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进行合并或注销,实现有序退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培育扶持资金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奖励项目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资金一律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若社会组织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办法享受的扶持政策立即予以停止,并追回涉及的相关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9月30日底前由社会组织向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期间与上级相关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区民〔2015〕36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滨江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