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20:42 点击率: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滨江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滨江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和事业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滨江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浙江日报、浙江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省政府网站或市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滨江区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三级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区政府办公室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区直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002493419/2020-0668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7 20:42:37

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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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滨江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滨江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和事业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滨江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浙江日报、浙江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省政府网站或市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滨江区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三级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区政府办公室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区直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