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20:44 点击率: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政策解读工作,现将《滨江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滨江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司法行政或法制工作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根据职责配合 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部门(含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等情形的政府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 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
  第五条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实施政策解读。
  第六条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区政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其他发布渠道。
  政务新媒体是政策解读的重要传播平台。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交流互动的传播特性,提高政策解读的通达率、知晓度和影响面。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策解读安排,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及交流机制, 提高政策解读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 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巡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所 属部门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者解 读材料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政策文件起草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002493419/2020-0668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7 20:44:01

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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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政策解读工作,现将《滨江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滨江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司法行政或法制工作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根据职责配合 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部门(含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等情形的政府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 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
  第五条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实施政策解读。
  第六条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区政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其他发布渠道。
  政务新媒体是政策解读的重要传播平台。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交流互动的传播特性,提高政策解读的通达率、知晓度和影响面。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策解读安排,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及交流机制, 提高政策解读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 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巡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所 属部门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者解 读材料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政策文件起草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