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2 17:22 点击率: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杭州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办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定期监督检查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指导督促其他各部门(包括机关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及分局,下同)及时发布和制作、维护并更新本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按规定发布和制作、维护并更新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受理、答复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办理依申请事项,并提出答复意见,经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后,予以答复。

(六)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是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发布机构,负责办公室指定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发布和制作、维护并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文字材料和背景资料及印证材料原件;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协调确认本机关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各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法制科应当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协助办公室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救济的执行机构、依据、种类、程序、权利和义务;

(五)本机关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

(七)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登记市场主体所获驰(著)名商标名录、知名商号名录、名牌产品名录、质量奖名录、重点市场及星级市场名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

(九)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十)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合格评定等监管动态信息;

(十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主渠道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

本机关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档案查询室,公开在区局本级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供查询。对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公共媒体公开的信息,依照本机关新闻宣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本机关各部门确定并制作、更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部门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主动公开的,应当报办公室提交机关负责人审定。

对符合公开条件和公开审批程序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自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处理:

(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要求申请人更改、补正;属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本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外,办公室应当及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交相关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提交涉及所申请政府信息的相关文字材料和背景资料及印证材料。

(三)办公室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由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人审核并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答复申请人。属于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予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对规定需要说明理由的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应要求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逾期未作答复但第三方在答复期限之后提交同意公开的书面答复的,仍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下列情况的,本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二)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予以拒绝;

(三)要求本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可以予以拒绝;

(四)要求本机关公开较多项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作出更改、补充;

(五)不能合理说明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补充说明;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能证明有关的,可以不予提供;

(六)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本机关提出信访、复议事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七)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文件为载体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处理:

(一)起草文件时,各部门应当通过局OA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意见,同时简要说明理由;

(二)办公室在核稿时,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审核内容;

(三)签发文件的机关负责人对公开事宜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获取)信息的承办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经办公室报请区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结合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具体要求,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责任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责任表.docx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330108/2020-0667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02 17:22:5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杭州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办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定期监督检查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指导督促其他各部门(包括机关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及分局,下同)及时发布和制作、维护并更新本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按规定发布和制作、维护并更新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受理、答复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办理依申请事项,并提出答复意见,经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后,予以答复。

(六)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是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发布机构,负责办公室指定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发布和制作、维护并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文字材料和背景资料及印证材料原件;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协调确认本机关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各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法制科应当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协助办公室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救济的执行机构、依据、种类、程序、权利和义务;

(五)本机关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

(七)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登记市场主体所获驰(著)名商标名录、知名商号名录、名牌产品名录、质量奖名录、重点市场及星级市场名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

(九)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十)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合格评定等监管动态信息;

(十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主渠道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

本机关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档案查询室,公开在区局本级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供查询。对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公共媒体公开的信息,依照本机关新闻宣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本机关各部门确定并制作、更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部门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主动公开的,应当报办公室提交机关负责人审定。

对符合公开条件和公开审批程序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自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处理:

(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要求申请人更改、补正;属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本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外,办公室应当及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交相关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提交涉及所申请政府信息的相关文字材料和背景资料及印证材料。

(三)办公室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由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人审核并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答复申请人。属于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予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对规定需要说明理由的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应要求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逾期未作答复但第三方在答复期限之后提交同意公开的书面答复的,仍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下列情况的,本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二)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予以拒绝;

(三)要求本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可以予以拒绝;

(四)要求本机关公开较多项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作出更改、补充;

(五)不能合理说明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补充说明;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能证明有关的,可以不予提供;

(六)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本机关提出信访、复议事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七)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文件为载体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处理:

(一)起草文件时,各部门应当通过局OA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意见,同时简要说明理由;

(二)办公室在核稿时,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审核内容;

(三)签发文件的机关负责人对公开事宜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获取)信息的承办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经办公室报请区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结合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具体要求,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责任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责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