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强区工作,紧紧围绕高质量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战略目标,坚持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为有力抓手,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不断提升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

为使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与区委区政府的战略决策相适应,与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相吻合,特建议对《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期使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切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奠定质量基础。

我市、我区出台政策的情况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号)。对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2. 区党委区管委会区政府2019年2月12日印发了 《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9〕4 号)。就质量创新驱动、质量管理引领、质量安全底线和质量人才陪引等环节提出了指导意见。

3. 区管委会区政府2017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 号)。对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奖励金额、对象和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

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2020年3月27日至4月7日,我办将拟修订的《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文稿,在滨江区政务网上公开,向区各企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一)

第三项第三款: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1年并取得明显成效,近1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项第三款: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二)

第四项:申报和评审程序进行优化

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项:申报和评审程序。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三)

奖励及经费

1.区政府对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

3.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4.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占当年奖项名额。

5.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提名奖50万元)和50万元(提名奖25万元)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依据: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项:奖励及经费。

(1)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

(3)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4)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占当年奖项名额。

(5)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提名奖300万元)和200万元(提名奖150万元)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2、(正在修订)《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 号)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新获得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 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杭州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四、依据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号)

2. 《区党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9〕4 号)

3. 《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 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呈弟

联系电话:89838503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