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作出的(杭)市滨管函告字〔2020〕300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