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目的: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浙民民〔2018〕155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市民政局《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杭民发〔2018〕237号)、区委办《关于加快现代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区民〔2015〕36号)等相关精神,为提升社会组织扶持培育政策,坚持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全面落实滨江区社会组织1+2配套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杭州市滨江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办法》。
(二)必要性:2015年,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区民[2015]36号)。文件实行近5年来,我区社会组织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且总体运营稳定,但随着各级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建设要求和标准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原有的培育扶持政策文件已经与当前实际情况脱节。因此,在省市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服务的背景下,我局按照营造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环境、质量并举的基本要求,以现代化治理为目标,针对我区符合当前形式下重点领域、重点发展范畴的社会组织,优化升级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改革创新培育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政策保障体系和执行机制,着重解决社会组织活力激发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经研究论证,拟制定《滨江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制度、监督管理的能力、作用发挥的实效。
二、征求意见情况
自2020年 4月起,滨江区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研究我区实情,征求多方意见,多次商讨、修改,在此基础上完成《滨江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办法》文件初稿。
2020年5月,以座谈形式分别征求了三个街道及区财政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文稿。
2020年6月,区民政局再一次向各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为无意见。
2020年7月20日-29日,区民政局将经多方征询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文稿,在滨江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反馈意见。
三、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本办法共制定5章31条。
(一)第一章是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办法概念、目的、标准、要求、来源。
1.制定第一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一条第1条制定。
2.制定第二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二条制定;《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8〕280号)第二条制定。
3.制定第三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四条制定。
4.制定第四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三条制定。
5.制定第五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制定。
6、制定第六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七条制定。
(二)第二章共8条。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补助标准、完善社会组织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人才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发展运作制定。
7.制定第七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五条;《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八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1条第5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一)第5条制定。
8. 制定第八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九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1条,第5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一)第5条制定。
9. 制定第九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二条第8条,第四条第14条;《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1条,第6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一)第5条制定。
10.制定第十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四条第16条;《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六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2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一)第5条制定。
11. 制定第十一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一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8条;《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第四条第(十六)条制定。
12. 制定第十二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六条第26条;《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二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8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一)第6条制定。
13. 制定第十三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二条;《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二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7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8〕189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条制定。
14.制定第十四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7条,第三条第3条制定。
(三)第三章共5条,主要明确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强化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三社联动”机制、推动政府、企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
15. 制定第十五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7〕34号);《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三条第2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三)第1条制定。
16. 制定第十六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二条第3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6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二)第1条,第2条制定。
17. 制定第十七条内容。依据《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6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第三条(二)第1-4条制定。
18. 制定第十八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二条第4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4条;《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第四条第(十四)条制定。
19. 制定第十九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二条第5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9条制定。
(四)第四章共7条。主要明确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0. 制定第二十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五条第19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三条第1条制定。
21. 制定第二十一条内容。依据《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3条;《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制定。
22. 制定第二十二条内容。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第五条第(十七)条制定。
23. 制定第二十三条内容。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第五条第(十八)条制定。
24. 制定第二十四条内容。依据《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10条制定。
25. 制定第二十五条内容。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五条第20条;《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8〕18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第五条第(十九)条制定。
26. 制定第二十六条内容。《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第五条第21条;《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第二条第10条制定。
(五)第五章为附则,共5条。主要明确本办法的要求、申报时间等相关事项。
27. 制定第二十七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七条制定。
28. 制定第二十八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七条制定。
29. 制定第二十九条内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第十四条制定。
30. 制定第三十条内容。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期间与上级相关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31. 制定第三十一条内容。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1日起实施,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区民〔2015〕36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滨江区民政局。
四、依据
1.《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我市社会组织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
2.《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
3.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杭民发〔2018〕280号)。
4.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8〕189号)。
5.《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民〔2014〕51号)。
6.《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民〔2015〕36号)。
7.《关于加快现代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5号)。
8.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7〕34号)。
9.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解 读 人:顾定扬(滨江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1-87702065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