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与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8 11:58 点击率: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上财政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财政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财政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与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财政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财政信息。

二、局办公室为门户网站的财政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负责采集、编辑和报送可对外公开的财政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为规范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发、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1. 涉密文件;

2. 涉及非公开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

3. 有损我局形象,对我局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4. 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保密审查规定

1.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需由经办人填写保密性审查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公开。

2.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3.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1.各科室(单位)经办人拟稿、核稿;

2.由经办人提交经办科室负责人初审;

3.若初审通过,由经办科室负责人汇总后交分管领导审批。如涉及我局重大举措、突发性事件等信息,需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并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4.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交局办公室门户网站管理员正式发布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330108/2020-07630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28 11:58:21

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与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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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滨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上财政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财政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财政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与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财政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财政信息。

二、局办公室为门户网站的财政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负责采集、编辑和报送可对外公开的财政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为规范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发、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1. 涉密文件;

2. 涉及非公开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

3. 有损我局形象,对我局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4. 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保密审查规定

1.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需由经办人填写保密性审查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公开。

2.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3.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门户网站上财政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1.各科室(单位)经办人拟稿、核稿;

2.由经办人提交经办科室负责人初审;

3.若初审通过,由经办科室负责人汇总后交分管领导审批。如涉及我局重大举措、突发性事件等信息,需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并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4.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交局办公室门户网站管理员正式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