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财政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8 12:05 点击率: 字体:[ ]

为确保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或网络申请获取与财政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杭州高新区(滨江)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要求。

二、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九、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十一、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杭州高新区(滨江)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330108/2020-07632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28 12:05:51

杭州高新区(滨江)财政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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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或网络申请获取与财政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杭州高新区(滨江)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要求。

二、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九、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十一、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杭州高新区(滨江)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